印花稅似乎很多人都不知道是個什麼意思,印花稅就是在經濟交往中的類似與欠條借條之類的一個具有法律效益的憑證所需要徵收的一種稅費。因為要在上面粘貼一些印花,所以名印花稅。房屋租賃也有印花稅。現在小編就來說一說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誰交?
一、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1]
1、印花稅印花稅的歷史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徵,稅率為1‰。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徵稅。稅率仍保持1‰。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買賣房地產按交易合同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對買賣雙方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Stampduty)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臺」,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且其間有不少趣聞。
2、印花稅國外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裡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問題,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徵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徵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正
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競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部分北美地區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徵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3、印花稅國內
印花稅的名稱來自於中國。1889年(光緒15年)總理海軍事務大臣奕劻奏請清政府開辦用某種圖案表示完稅的稅收制度。可能由於翻譯原因所至,將其稱為印花稅。其後的1896年和1899年,陳壁、伍廷芳分別再次提出征收印花稅,並了解了多國稅收章程。直到1903年,清政府才下決心正式辦理,但立即遭到各省反對,只得放棄。1904年軍機大臣奕劻、1907年度支部因禁止鴉片又請清政府開辦稅收業務並擬就《印花稅規則》及《辦事章稅》,此次終獲批准,再次決定1908年先由直隸試辦,但又遭商民反對,拖至1911年辛亥革命至清滅亡,清政府始終沒能實現徵收印花稅之事。
在此特別指出,西方各國並沒有明確的印花稅概念,早期提出印花稅概念的是中國清政府,其另一個原因在於清政府為了簡便起見,將各類稅種統統納入了印花稅範疇。印花稅乃是中國的發明。為了實行印花稅制,清政府曾分別於1896年請英國印製了3年印花稅票,1902年請日本、1908年請美國兩次印製稅票。由於不能實施,惟有「紅印花」後被加蓋成郵票,而日本、美國所印稅票均沒有被派上用場。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於1912年10月正式公布了《印花稅法》,並於1913年正式實施。這是中國徵收印花稅的起始。1913年至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共印製發行了9套印花稅票,地方印製29套印花稅票,同時還印製了契稅票、匯兌印紙、司法印紙等稅票。其中有名的為「長城圖」、「嘉禾圖」、「孫中山像」等印花稅票。在此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革命根據地、解放區也印製了多種印花稅票。自1938年5月晉察冀邊區開始,東北、山東、華中、陝甘寧、東江等地都印製發行了印花稅票。其中有的是在中華民國稅票上加字,有些是由革命政府自行印製的。如「帆船」、「工廠」、「運輸」等印花稅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稅收不統一,中央政府於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於12月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於1951年1月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此統一了印花稅法。在此期間,中央政府分別於1949年11月發行「旗球圖」印花稅票;於1952年7月發行「機器圖」、「鴿球圖」印花稅票,並一直用到1958年。
當年,全國施行稅改,中央取消了印花稅並將其併入工商統一稅。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1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重新在全國統一開徵印花稅。是年10月1日,正式恢復徵收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監製發行了新中國第三套印花稅票,圖案表現了宇航、鑽井、海陸空交通、煉鋼、收割機、大學等,該套印花稅票被稱為「建設圖」。2001年,中國印製發行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圖」一套九枚的印花稅票,還印製小型張一枚。2003年,中國又印製發行了恢復印花稅收後的第三套印花稅票「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圖」一套9枚,同時印製小型張一枚,六連張一枚,小全張一枚,小本票一種,並製作了紀念冊。
二、印花稅徵稅納稅
(1)印花稅徵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帳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憑證;[2]
(2)印花稅徵稅範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稅。具體徵稅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帳簿
按照營業帳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帳簿(簡稱資金帳簿)和其他營業帳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帳簿。
(2)其他營業帳簿。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徵稅範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憑證。
以上就是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誰交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印花稅的徵稅範圍相對來說比較廣,一般分為五類,一些營業帳簿,產權的轉移書據,還有房產產權證,一些工商營業執照等等都適用。納稅人範圍也很廣,一些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