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堅 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上海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
「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話題引發了檢察機關系統內外的廣泛關注,作為檢察機關主要構成主體的檢察官會有不同的體會和感受。法律意義上的刑事錯案畢竟少之又少,全國檢察官每年批捕起訴的以百萬計案件絕大多數都獲得了有罪判決,以數字計算的錯案率微乎其微。但是,從精益求精的「求極致」要求看,檢察官辦理的刑事案件在質量和效果上是不是都真正達到了合格甚至優秀的標準,是不是都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恐怕不是所有的檢察官都敢那麼肯定和自信。從這個角度出發,把「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演化為「檢察官是刑事案件質效的第一責任人」的提法可能更具針對性和普遍性。
做刑事案件質效的第一責任人是檢察官對刑事檢察工作極端負責的職業要求的體現,「第一責任人」是對工作極端認真態度的生動詮釋,就如同解放軍戰士誓言的那樣,「首戰用我,用我必勝」。
我們不必斤斤計較於這個案件的「前世今生」,只要案件到了自己的受理環節,到了自己的手中,就要擺正自己的位置,以第一責任人的心態去辦理案件。作為「四大檢察」之首的刑事檢察工作,其厚度與廣度毋庸置疑,刑事業務做精做細做優是新時代檢察事業對檢察官的要求。以這個要求衡量,檢察官離刑事案件質效的第一責任人的標準還有不小距離。
例如,在程序上是不是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處理案件。在審查逮捕案件時,是不是真正的對逮捕必要性做到了事實層面和法律層面的把握,對可捕可不捕、可訴可不訴的案件,出於照顧偵查機關工作考核和減少審批麻煩的心態,也就一捕了之、一訴了之了。在辦理延長期限十五天時,是不是案件都符合刑訴法「重大、複雜的」條件要求,那些不那麼重大、複雜的案件也被隨意延長了。在退補案件時,是不是存在沒有實質的補偵要求,而是為爭取辦案時間的「空退現象」?這些問題匯總起來就造成了某些檢察院、檢察官的「案件比」居高不下,辦案人為拖沓拖延。
又如,在實體上我們是不是嚴格堅持了刑事認定的證明標準和證據規格要求。對有的事實龐雜的經濟犯罪案件,是不是抱著「只要總體能定罪,個別事實不認定也無礙」的心態,在沒有查清全部事實的情況下就將案件事實打包訴到了法院,讓法官再進行刪減排除?在出席二審上訴案庭審時,對一審確有爭議自己把握又不是那麼準的案件,不敢明確提出改判意見,而是籠統發表個「請合議庭依法裁判」的刀切豆腐兩面光的無關痛癢的檢察員意見,這種現象有沒有呢?
再如,在責任上我們是不是切實挑起了員額檢察官應當擔當的重任。在處理稍有爭議疑難的案件時是不是還受既往審批式科層制處理案件的陳舊思維模式的影響,習慣性地上交難題,在審結報告中列明多種意見,就是不言明自己的處理意見和依據,讓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甚至是檢委會做判斷選擇呢?凡此種種,都說明刑事檢察工作的質效還有繼續提升的空間,檢察官的責任意識和職業素養的養成路尚漫漫。檢察人員分類改革不是新瓶裝舊酒,在其位謀其政,任其職盡其責,檢察官應當具有這種胸襟和情懷。
做刑事案件質效的第一責任人要求檢察官具備承擔起訴訟主導作用的能力和水平,訴訟主導作用不是靠說出來的,而是靠檢察官在一個個刑事案件的辦理中扎紮實實做出來。
傳統觀念對刑事訴訟有個形象的比喻,偵查機關是做飯的,檢察機關是端飯的,審判機關是吃飯的。如果檢察官把這個比喻當真,真把自己視為刑事訴訟中端飯的角色,前靠公安搜集證據後依法院審查判斷,角色模糊缺少定力,那就是對刑事檢察職責的放棄。捕訴一體的全新辦案模式對檢察官的思維模式、工作能力、執法方法等提出了全新要求,唯有求變、求新、求進方能不斷適應刑事檢察改革的新格局。偵查機關接不接檢察官的引導意見,審判機關採不採納檢察官的指控意見,關鍵還是憑檢察官對案件事實的精細把握和對法律依據的充分闡述,這個過程就是檢察官論理、釋法、達情綜合能力的體現。
檢察官全程參與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承擔的刑事訴訟監督職能由單一演變為複合,須立足以刑事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基點,向前延伸對偵查活動的引導和監督,向後落實庭審活動的實質化。
檢察官的訴訟主導可以細分為對偵查階段涉案事實整體塑形的評估與預測、對關鍵重要證據提取固定的提前感知與提示、對偵查報送罪名與相似罪名的判明、對瑕疵證據與非罪事實的前端剔除、對庭審活動的預先準備與服務、對案件處理結論和程序適用的明確以及對庭審環節犯罪事實的高效指控與論證。檢察官為了有效應對庭審挑戰,就需要有意識地向偵查環節延伸職能,發揮檢察影響力,將工作做到前面。我們說「決勝在法庭」,而實際上一個案件辦的好不好其實庭前已經奠定了基礎。如果關鍵證據沒取到位,適用的法律條文內涵沒有弄明白,隱藏的程序瑕疵和證據適格問題沒搞清楚,光憑著一腔熱血在法庭上慷慨激昂也很難挽回敗局。庭審畢竟不是表演而是看證據講法理,從這個意義上說刑事辯護的成功是建立在檢察官指控的錯誤或疏漏上也不無道理。庭審實質化形象的解釋,就是要在庭審中真切的展示證據,闡述法理,認定事實,形成定案結論,而不是走過場搞形式,庭審實質化最大的挑戰對象是出庭檢察官。
要把庭審實質化變為現實,檢察官需要構建起從審查逮捕到出席法庭的整體指控認定思路,全面掌控案件證據框架和證明體系。庭審實質化的「果」結在法庭,庭審實質化的「因」種在偵查與起訴,而有效連結庭審實質化的「因」和「果」的必然是檢察官所承擔的訴訟主導職責。
做刑事案件質效的第一責任人還需要營造符合檢察工作規律的工作環境,要有科學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的指引。刑事檢察既是專業性很強的業務工作,也是具有很強社會屬性的政治工作,形成一整套科學完善的工作指標評價體系很有必要。考核不是萬能的,但沒有考核指標放任自流也是萬萬不能的。以第一責任人要求自己是檢察官的自我加壓,是自律;建構科學的考核評價指引體系是對檢察官工作的正向引導和激勵,是他律。長久以來,固有的追求重定罪重處罰的追訴理念可謂根深蒂固,客觀公正的檢察辦案理念還需經由實踐形成習慣自然。只有通過不斷的職業培訓學習,通過指導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科學指引,通過自己的不斷總結和反思,逐漸形成更加全面科學的辦案思維意識。考核評價體系中某些不合時宜的指標設計和業績評價方式也確實到了應改盡改的時候。考核指標設計偏重於追訴糾錯,很多指標是建立在偵、審機關工作錯誤的基礎上,當然這也客觀體現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律定位。但是,如果考核指標一味強調追訴糾錯的工作成績,難免會在實踐中形成有小錯不查坐等大錯再出手的檢察辦案心態,或者出現配合協商式糾錯,在不影響大局的前提下糾一些法律文書文字疏漏的錯誤,或者搭便車監督其他司法機關本來就準備撤銷、追訴、判緩免刑的案件,這種湊數性質的監督成果既浪費司法資源,也沒實際意義,還影響了那些扎紮實實埋頭辦案監督的檢察官的積極性,有的考核指標成績越優異可能工作越有問題也並非謬論。而考核指標中少有對案件寬緩處理的獎勵,例如對不捕、不訴、緩刑建議等,基本沒有獎勵,只有約束和檢查,檢察官也就缺少對案件依法寬緩處理的內在動力,本著怕麻煩的心態,可捕可不捕的捕掉,可訴可不訴的訴了,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就不提緩刑建議,反而是在領導層面發現一些案件完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倒過來建議承辦檢察官對案件作出更加全面妥善的考慮。考核評價體系的形成是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目的在於對檢察辦案工作進行體檢,考核得出的數據起到的是提示、警示的作用,是要促進檢察工作的全面平衡科學發展。唯考核數據論,唯考核排名論,有本末倒置之嫌,難免會異化檢察辦案工作,從這個意義講,倒不如以一個大致均衡的指標數據框架來評估檢察工作,超出這個框架的要仔細查明情況和原因,而非簡單的以數據多少排名論先後。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智庫專稿)
編輯:楚予、統籌: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