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趁著國慶長假來一趟「說走就走」的旅行,誰料信用卡失竊並遭他人「說盜就盜」,損失近3000美元。越南遊玩歸來的卜女士非常鬱悶,別人是如何在沒有交易密碼的情況下,單憑一張卡就成功盜刷的?為此,她將銀行訴至法院,訴請獲賠經濟損失2萬餘元和相應利息、違約金,以及誤工費等損失1萬元。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對這起「免密盜刷案」作出一審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銀行賠償卜女士經濟損失1萬餘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去年國慶期間,卜女士與朋友相約前往越南芽莊旅行。10月3日晚,她收到信用卡餘額不足導致交易失敗的簡訊,才發現錢包內的信用卡失竊,於是立刻登陸銀行APP進行掛失並致電被告服務熱線,但該卡已被盜刷近3000美元。
讓她感到蹊蹺的是,自己的密碼從未告訴給他人,而涉案籤購單上的籤名,是一個拼寫有誤的英文籤名,顯然不是自己的。之後,卜女士又多次前往越南,銀行也根據她的要求申請商戶退單,但損失依舊無法挽回。
卜女士認為,其信用卡設置了只能通過「密碼+籤名」形式的交易模式,在沒有交易密碼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憑卡片便直接完成相關交易,足以證明被告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在盜刷事件發生前,原告對該類卡片境外刷卡時無需密碼交易的情形也毫不知情,被告並未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
此外,銀行對用戶信息有安全保障義務,對於無需進行密碼驗證的交易,負有嚴格核對卡片信息、審核交易籤名的責任。本案中,籤購單的籤名與卜女士籤名不符且拼寫錯誤,被告無視這一情況,顯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庭審中,銀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原告在境外使用卡片消費時,須遵守被告、中國銀聯和收單銀行的有關規定。本案的交易符合境外卡組織關於籤名消費等相關規則,原告沒有盡到保管卡片的謹慎義務,且相關交易發生於掛失手續生效之前,相應損失應由原告自行負責。
被告還認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涉案交易形式為通過籤名消費,這是被告作為發卡行不能改變或者違背的規則。被告根據原告的請求,也向卡組織申請了退單,只是被對方拒絕。在涉案交易發生前,原告在境外曾有過兩筆交易,銀行據此認定相關交易系原告本人操作,並無過錯。
此外,持卡人消費時,籤名的審核責任在於商戶而非銀行。因為發卡行並不能看到具體的籤字情況,只能通過系統識別卡片是否真偽。如果商戶認為籤名不一致,應將情況進行反饋,被告審核確認後會對相關交易的支付指令予以拒絕。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已就涉案卡片在境外消費時只需要籤名的規則告知原告,也不能通過原告在涉案交易前已進行過兩筆免密交易,就推定其已知曉該信用卡的使用規則。
被告辯稱籤名審核並非其應負的責任。對此,法院認為,信用卡交易過程涉及發卡行、與發卡行存在合作關係的相應卡組織、收單行以及商戶多方主體,這些主體都應盡到各自的義務來促成交易的安全進行。其中一方存在過錯,其他主體作為整體應對消費者承擔相應責任,至於各主體內部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應在對外承擔相應責任後由各方自行解決。
同時,原告對信用卡保管不善是盜刷行為發生的起因,但被告作為發卡行及專業的金融機構,亦應盡其所能,提供相應的安全防範標準,並加強信用卡交易的事前審核與安全保障,以充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根據原、被告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至於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相應金額,並證明其確係因信用卡被盜刷而產生的必然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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