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家庭的希望,需要家長的細心照顧與社會親切關懷,只有在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中才能使得孩子健康成長。近日,在廣州發生一起三歲的小女孩被燙傷的事件,是父母的不細心?店員的不用心還是孩子太過於淘氣?
鍾女士和三歲的女兒去餐館用餐。在服務員為其小女孩添加水的過程中,其被開水燙傷,事件發生短短十幾秒,鍾女士稱自己沒有看到過程。由於角度問題,監控也沒有拍到事情發生的過程。小女孩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其胸腹二級燙傷。
事後,鍾女士因飯店和商場從孩子受傷至今一直也沒有進行過問而不滿;而飯店的店員表示自己倒水時已經提醒過了,當時大人一直在玩手機,當自己轉身去拿板凳的時候,孩子拿筷子玩把水碰掉而燙傷。
隨後,鍾女士報案,警方回復此案件非刑事案件,建議通過協商或者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飯店負責人稱,對於小女孩受傷的事情,如果是飯店的責任,飯店不會推卸責任。
那麼,針對本案,誰應該為小女孩受傷承擔責任?是其父母?店員還是飯店?
在討論承擔責任時,需要強調,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工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構成侵權,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所以,在本案中,責任的承擔主體不包括店員。那麼,針對本案,如果燙傷是由小女孩自己玩耍導致的,此時孩子受傷的主要是由於父母對於孩子沒有盡到照看義務,其父母需要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此時飯店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時,飯店應該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相應的安全防範義務或者事後進行積極的救助義務,如果飯店不能證明,那麼應該承擔部分侵權責任。
而如果是飯店店員將孩子燙傷的,飯店應該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此時需要孩子的父母舉證證明飯店的侵權行為,如果侵權責任成立,飯店可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那麼,此時飯店應該對於小女孩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進行賠償。
對於本案,不管誰的責任大小,最終小女孩還是受到了傷害。小女孩受傷的十幾秒監控沒有拍到,實質上雙方舉證都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在其小女孩燙傷的過程其母親因低頭玩手機亦沒有看到,從這一點至少可以看出,其母親並沒有盡到有效照看義務。
手機是一個工具而不是精神的寄託、生活的全部,一起起因玩手機疏於照顧引發的孩子受傷案件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每一個家長都是孩子的老師,更是孩子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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