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蒼南的阮先生向溫州二三裡反映,自己聘請律師打官司,雙方協議要求律師幫當事人調取到相應的證據,在開庭前,阮先生就會支付給其2萬元律師代理費。雙方達成協議後,阮先生前期先支付給律師方某某8000元,但因證據並未調取到,而方某某又不退還該費用,阮先生認為自己被騙了。
和妻子離婚打官司,花2萬元找律師幫忙調取證據無果,懷疑被律師騙
阮先生告訴溫州二三裡,他經朋友介紹,認識了蒼南精誠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方某某,因為自己存在一場離婚官司,所以他就想委託方某某為自己的官司取證。同時雙方籤訂了委託協議。「委託協議籤完後都被方某某帶走了,所以我自己也就沒有留份。」
「剛開始我們當面談的時候我問他有(沒有)律師證沒,他說有,我讓他拿出來看下的時候,他(方某某)並沒有出示證件,而是直接轉移話題,和我談離婚官司怎麼打等問題上。」阮先生說,因為自己和妻子離婚告到了法院,雙方之間又牽扯到經濟問題,所以他要聘請律師幫自己取證。
阮先生稱,當時他和方某某口頭協議,要求方某某為自己搜集到妻子的一些銀行交易流水明細及銀行帳戶存款明細等證明材料,他就會支付對方2萬元代理費。「雙方約定,他(方某某)在開庭前查得到(我妻子)銀行定期存款200多萬的相關材料證明,我會在開庭當天結清剩餘律師費12000元,如果查不到,雙方就終止合同並退回律師費8000元。」阮先生回憶說。
「我在微信上問過他(方某某),打離婚案件銀行流水、定期存款能調查出來嗎?幾年前的能不能調查?他說可以調查的。我想著他都已經承諾了一定能調查出來,我當時也就沒多想,先支付了8000元預付款給他。」阮先生說。
根據阮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證明,在10月29日,方某某催促阮先生支付代理費,稱收到代理費後才能出具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公函,才能跟法院就本案特徵事實提出收集證據申請及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聽聞此事後,當天下午3時許,阮先生通過手機轉帳支付了8000元律師代理費,對方表示在開庭前需要結算完剩餘的12000元。
11月18日,阮先生問方某某法院那邊申請的調查令下來了沒有,方某說沒有。阮先生告訴溫州二三裡,當時問及原因,方某某告訴他說是法院駁回了申請書,理由是法官認為調查幾年沒有意義。
直到11月23日,開庭審理的前一天,阮先生多次聯繫方某某,詢問是否已搜集到其妻子名下銀行帳戶的交易流水明細。阮先生稱,方某某第一次通過法院調查令搜集的都是其名下理財產品,並未收集到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而在第二次要求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時,卻被駁回了,導致他和方某某之間的協議內容並未完成。
「既然他(方某某)沒有搜集到我們當時協商的東西,其實再打官司也就沒有意義了,律師就沒必要上庭了。而8000元的律師費也應該如事先約定好的退還給我,但方某卻一直沒有任何回復。」阮先生說,而在第二天(24日)開庭時,方某某卻跑去上庭了。現在方某某對收取阮先生的8000元律師費也不予退還。
「他亂講的,法院準許的都可以查,我已經做了我該做的事情」
12月9日,溫州二三裡就此事聯繫到了蒼南精誠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方某某,方某某稱自己不是律師,而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對於他和阮先生之間籤訂的委託協議,方某某否認了阮先生的說法。
「對於阮某一方說的『只幫他查其妻子的銀行帳戶交易流水明細,一定能查到』、『查不到就終止合同並退回律師費8000元』等說法,這個就是他亂講的,一定能查到的,怎麼可能答應,我們向法院申請,一般情況法院準許的可以查,不準許的就不可以查。」方某某告訴溫州二三裡。
方某某還提到,因為證據在銀行,他向法院提出了調查申請,而且申請了兩次。「11月2日,我向蒼南縣法院提出了『要求搜集證據申請書』,當時法院也批准了,而但是我們提出的調查時間是從2016年1月開始到2020年10月20日,而法院準許我們查的是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0月20日,還只是其中一個帳戶。」方某某說,他做了他應該做的事情。
而阮先生卻告訴溫州二三裡,第一次調查令批准後,方某某並沒有查出來他們當初所要求的其妻子帳戶200萬元存款的事,並沒有達到他的目的。
根據阮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阮先生認為方某某調查的只是對方帳戶下的理財產品,並未存款帳單等明細。
11月12日,方某某再次向蒼南縣法院提出調查申請,但此次申請被法院駁回。阮先生認為,既然方某某並未完成他們之間當初的約定,就應該退還自己的8000元錢,而對方不願退還,他認為自己被方某某騙了。
司法局:已接到相關投訴,但當事人沒有提供證據,很難配合調查
阮先生將此事也投訴給蒼南縣司法局,而方某某表示,他也將相關的材料提交給蒼南縣司法局了。
12月10日上午10點半左右,溫州二三裡聯繫到蒼南縣司法局法官科,法官科一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接收到阮先生的投訴了,但如何處理的重心依舊在阮先生身上。「我們科長已經跟他溝通過很多次了。讓他自己把材料拿過來,我們沒有書面材料根本判定不了他說的事實,我們已經跟精誠法律服務所那邊聯繫過了,他(方某某)的材料送過來,但他的材料只能證明自己,而阮先生卻一點證據都沒有拿過來。」
該局法官科科長稱,要求阮先生本人過來,是因為他們會對有關投訴問題與阮先生進行核對核實。現在他們接到的只是電話投訴,讓他們很難確認他的身份是不是當事人阮先生本人。
該科長表示,如果阮先生投訴的確實存在問題,他們也會對相應的法工(法律工作者)進行處理,他們會調解,調解不了的就通過法律途經起訴。現在首先需要的是阮先生本人到司法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