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今日下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委書記張俊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張俊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3.8332萬元。審理中,張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並主動繳納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真誠認罪、悔罪的表現,故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