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1日,35歲的海鹽人貝先生駕駛私家車途經海寧市西山路口時被交警攔下,因未停車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被交警處以罰款100元並計3分的處罰。
貝先生當即表示異議,後向海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今年3月31日,海寧市人民政府送達給貝先生複議決定書,維持了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今年4月13日,法律專業畢業的貝先生將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並公開賠禮道歉。
5月19日,海寧法院開審了這起案子,原告貝先生狀告海寧交警大隊,原因是不服交警對其「斑馬線前不禮讓行人」做出的處罰。
為還原事實,庭上播放了四個小視頻。通過監控可以看到,當時駕駛一輛斯柯達的貝先生看到行人後,剎車減速,此時行人走到馬路中間(雙黃線處,在車左側),車子並未停下禮讓,而是緩慢通過人行橫道。
之後,貝先生的車被執勤交警攔下,交警開具了處罰決定書,對貝先生罰款100元、扣3分。不過,貝先生表示不服:「當時通過人行橫道路口時,斯柯達採取了剎車緩衝的行為,做到了人行道前減速慢行、避讓行人。道路上的情況瞬息萬變,是行人停在那裡,主動避讓我,所以我減速慢行通過人行道。」
同時貝先生認為交法規定的「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中的「應當」不是「必須」。
對此,被告方回應稱,「視頻中,由南向北走的行人,之前一直在步行過馬路,看到原告的車臨近後,他不得不停下來,這是一個基本事實。」另外,交警認為,貝先生在法條理解上有誤區,法律上規定約束人的行為,一種叫「可以」,一種叫「應當」,「可以」是說可以做,「應當」就是必須做。
這個違法行為中,交警認為,根據法條規定,原告必須停車,讓正在步行通過的行人優先通行。
當然,交警也說,「斑馬線前停車禮讓時,如果行人明確授意,招招手或者用言語告知,那車子可以先開,這是個相互禮讓的事。」
庭審持續了兩個多小時,法庭未當庭做出宣判。不過,貝先生也明確表示,如果一審輸了,他還會繼續上訴。
那麼斑馬線前到底該如何禮讓行人?
看完下面6張圖就懂了:
說明:一塊板道路(機非混行,窄路)
此類情形,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允許通行
說明:①、②車道上的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說明:
當行人未跨越圖中機非隔離外緣延長線,①車道上的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當行人跨越圖中機非隔離外緣延長線,①、②車道上的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白色機非分道實線視同機非隔離墩。
允許通行
說明:
①、②車道上的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中央隔離墩或其他中央隔離線視同雙黃實線。
說明:
當行人未跨越圖中綠化帶虛擬延長線,②車道上的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當行人跨越圖中綠化帶虛擬延長線,①、②車道上的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說明:
當行人未跨越圖中綠化帶虛擬延長線,①車道上的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當行人跨越圖中綠化帶虛擬延長線,①、②車道上的機動車未停車讓行,應當依法處罰。
(來源:時代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