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及擬拘留人員主動歸案的公告【第十期】

2020-11-27 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


第十期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誠信社會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發出公告如下: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及擬拘留人員主動歸案的公告

公告


一、凡是達川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向達川區人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收入情況,拒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將依法予以拘留、罰款,並視其情形,進行強制搜查。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履行,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執行。逾期未履行的,達川區人民法院將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等措施,並視具體情況實施罰款、司法拘留,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庫、進行信用綜合懲戒等制裁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


三、被執行人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拒不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達川區人民法院在依法採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將向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進行通報,並建議相關部門作出處理。被執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將通報人大、政協,建議依法予以處理。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有護照的一律限制出境,達川區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五、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六、達川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可以先行予以司法拘留,並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申請執行人自行控告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達川區人民法院將立案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


七、被執行人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達川區人民法院將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廣大人民群眾在與他人經濟往來前,應主動查詢對方是否為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審慎往來,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規避和抗拒執行人員違法犯罪線索、財產線索。


九、現隨第十期公告公布擬拘留被執行人30名,以下人員限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投案。對拒不歸案報告、繼續違法逃匿、潛逃的,達川區人民法院將聯合相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緝拿歸案,並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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