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備案、章程核准、註銷
設定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對外接待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寫字樓308室
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
諮詢電話:010-58124114
本指南僅供參考,具體辦理時以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為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以下登記業務,均須先履行網上填報流程,網上審核通過後提交紙質材料。
網上填報說明:
在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首頁點擊右上方「網上辦公」欄目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欄中的辦理事項,進入民辦非企業單位網上辦事大廳頁面,填寫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進入「填寫表單」頁面,按要求完成相關表格的填寫,完成後點擊「提交」鍵,完成網上填報。
申請材料一次未填寫完的,可以先點擊「保存」鍵,待繼續填寫時重新登錄,點擊「修改」鍵,填寫完成後再點擊「提交」。
網上提交後,由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形式審查。一般10個工作日後,可通過原路徑登錄網上辦公平臺查詢回覆意見。審查通過的,直接在網上列印相關表格,按要求籤字,加蓋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加蓋印章後,向登記大廳提交紙質材料。
網上填報通過後,提交紙質材料前,如發現填報有誤,可聯繫登記管理機關進行修改。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辦理各項變更登記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為原件一式一份
1.名稱變更
(1)申請書(寫明申請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後業務範圍的變化,加蓋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名稱變更的文件(加蓋國徽章)
(3)《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4)《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編號:05,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須加蓋公章)
(5)新章程及其電子版(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變更
(1)《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由原法定代表人籤字)
(2)《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複印
(4)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審計時間應從上次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法定代表人變更之日開始,截止至提交紙質材料前三個月內(旨在明確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網上填報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財務審計報告時只需摘抄明確的審計結論並註明出具該審計結論的會計師事務所即可)
(5)如審計結論中存在問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就問題出現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書面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蓋章後一併提交
3.業務主管單位變更
(1)《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加蓋國徽章)
(3)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加蓋國徽章)
(4)《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編號:05,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須加蓋公章)
(5)新章程及其電子版(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4.住所變更
(1)《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2)新住所證明(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個人出具證明,並提供房屋產權證複印件,若為租賃的,還須提供租賃合同複印件;住所為民辦非企業單位購買的,須提供買賣合同複印件以及房產證複印件)
5.開辦資金變更
(1)《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編號:03)
(2)開辦資金來源證明(屬捐贈的,須提交捐贈協議;屬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有資金的,須提交說明)
經初審同意後,履行驗資程序。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備案
1.印章式樣
說明:辦理印章刻制的同時進行備案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稅務登記證書
4.銀行開戶證明
說明:以上2、3、4三項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複印件
5.負責人變動備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機構負責人。
網上填報通過後,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變動申請表》(編號:08)
(2)《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備案表》(編號:09)和本人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複印,每人一表
說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產生新增負責人,應對新增負責人進行備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換屆,應對新一屆所有負責人進行備案
連任的負責人需要在簡歷最後寫明其在民辦非企業單位任職的時間、屆次和職務,一屆一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
1.核准程序
(1)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須在理事會召開至少一個月前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網上填報時,理事會召開時間和會議情況可先按計劃填報,會議正式召開後,再聯繫登記管理機關進行修改;如章程與示範文本差別較大,可與登記管理機關聯繫,申請以附件形式上傳章程或直接報送章程電子版);
(2)預審通過後,由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後15日內完成網上填報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經核准的章程,不能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的依據。
2.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網上填報通過後,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編號:05,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須加蓋公章)
(2)新章程(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
1.註銷登記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內部程序審議通過註銷決議
按照章程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召開理事會對終止動議進行表決。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召開相應會議的,應當在報紙上公告,並經業務主管單位認可。
(2)組成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一般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下,組成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的職責是:清理財產,編制財務報表;通知、公告債權人(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各種帳務帳冊。各財務數據須經註冊會計師籤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清算結束後,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註銷申請。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註銷申請文件。
(5)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民辦非企業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登記證書、印章和有關財務憑證,將銀行帳戶、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的註銷資料複印件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公告。
2.註銷登記,網上填報通過後,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關於__________註銷登記的申請》(向民政部提出申請,說明註銷登記的原因、清算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法定代表人籤字並民辦非企業單位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註銷登記的批覆(寫明同意註銷並認可清算結果和剩餘財產的處理,加蓋國徽章);
(3)《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註銷申請表》(編號:02)並按要求加蓋印章或籤字;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審計報告;
(5)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報告書(清算小組成員籤字)、債權債務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提交報紙原件);
(6)民辦非企業單位履行內部程序有關文件。
經審查同意,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銀行帳戶註銷等相關事項後,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專用章、辦事機構印章)和有關財務憑證,領取同意註銷登記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