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出臺《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2020-12-15 中國長安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萬靜

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係,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國務院辦公廳12月1日正式對外發布《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據悉信息處理費,是指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根據《管理辦法》有關申請數量、頻次的規定,絕大多數申請人的正常申請不受影響。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複計算。

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為: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為: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管理辦法》明確,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此外,申請人對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決定有異議的,不能單獨就該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在繳費期滿後,就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據國務院辦公廳信息公開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不是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少數人濫用權利問題確立制度調節手段,有效引導、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滿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限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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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對重大文件法規的解讀及時、準確    對重大政策文件作出解讀,是行政機關正面、主動闡釋政策出臺背景、依據、具體管理思路等的重要手段,有助於人民群眾全面、準確地理解相關決策的內涵,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國辦發〔2013〕100號、國辦發〔2014〕12號文均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