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養的孩子,辛辛苦苦養大,生母出現了,怎麼辦?
這些天網絡上盛傳的一則關於生母想認回收養孩子的故事,引發一些口水戰,大概分兩撥,一撥人站在生母這邊,認為孩子是她身上掉下來的肉,理應歸她;一撥人站在養母這邊,認為養母合法收養的,不用理會生母的要求。
故事情節十分簡單又發人深省,朱女士在婚姻期內跑出去,然後和別人生了孩子,帶回來一個女孩,丟給丈夫後又走了。丈夫帶不了,又送給工友,工友不會養,孩子哭鬧,又送給另一家扶養。最後接手這家,登報公示尋找孩子的親生父母,沒有找到,才到了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手續,自此,這個孩子才算安頓下來,孩子如今14歲了。
經過多方打聽,朱女士找到了養母,這個善良的養母竟然答應給她以親戚的名義老遠看看孩子,不能說明,要等孩子成年以後再說。養母本來是想著,孩子多一個人愛,很完美。哪裡想到,如今生母要求立刻馬上要認回孩子。完全不顧和養母的約定。這回,養母也不淡定了,堅決不同意朱女士的要求。
朱女士揚言要去學校找老師,要求與孩子相認,我也是佩服她這種人的腦迴路,你十四年沒有現面,你冷不丁要去學校認孩子,先不說你生而不養、再不說你和養母的約定等孩子成年再打算,你突然從哪旮瘩冒出來,不怕影響孩子學習麼?
生母能要回孩子嗎?最新版的《民法典》有權威解釋。
其實生母也好,養母也罷,你們爭來爭去也是打個口水戰而已,如果你們愛孩子,就應該安安靜靜的看著孩子茁壯成長,成家立業,等孩子心智成熟了,再相認也不遲,又不是有皇位馬上要她繼承行登基大典,急啥呢。
新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新的《民法典》對於「收養」關係,是這樣解釋的。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該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收養關係自登記日起生效,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應該在收養前發公告。
關於「收養關係」的解除,新的《民法典》是這樣解釋的。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的情況下除外;養子女8歲以上應該徵得本人同意。
所以生母養母你們鬧騰是沒有用的,孩子14歲了,要徵求孩子意見。我看這個架勢,孩子大概率會選擇養母家的,孩子誰養誰親,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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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故事中的生母,完全不用操之過急。應該等孩子大了自己決定要不要認你,何況孩子在這裡生活得很好,孩子幸福快樂,就足夠了。作為養母,也不用著急,即使扯到解除收養關係這一天,8歲以上的孩子是有發言權的,孩子不會跟蹤陌生人走的,誰養誰親。我們身邊就有收養的孩子,基本上沒有再認親生父母。
我要奉勸那些隨意拋棄孩子的父母,世界上沒有後悔藥,倒是有遺棄罪大獎等著你來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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