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下深圳明年3月1號就要試運行的個人破產法。
我先明確我的觀點,強烈反對,中國遠遠沒到可以執行個人破產法的時機和地步。
從文化上說,咱們從農耕時代開始就信仰「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父債子還」這種傳承式的還錢模式,很樸素的。
當代法律當然不會支持「父債子還」這種說法,但是個人債務終身制是免不了的。
法律上為了避免債務人逍遙快活,搞了個「限高」清單,不能買房,高消費,之類,也算是給老賴懲罰性的措施。
債權人雖然拿不到錢,但是看著對方活得也相對苦逼,心裡也就好受很多。
然而現在這個懲罰性的措施居然要取消了,這就讓人很難接受了,誰知道他有沒有用別人的帳戶收款,等過了3年的考察期,又逍遙自在起來,那豈不是要氣得吐血?
吐血是小事,違背了中國傳統文化的觀念,這是大事。
無論我們出臺怎麼樣的法律法規,終究要考慮傳統文化的加持,不能為了「經濟進步」而放棄「文化道德」。
比如說賣淫嫖娼。
這玩意既有買方市場又有賣方市場,如果合法化,還能單獨成立一個紅燈區,每年給姑娘們做體檢,優勝劣汰,競爭上崗。
合法收稅,拉動經濟,避免仙人跳等非法活動,最重要的是,對疾病的擴散有著非常好的抑制效果。
無論從經濟層面,還是從疾病預防,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而且曾經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過合法化的議案,但是為什麼一直不通過呢?
原因就是違背傳統文化。
傳統文化裡,賣淫嫖娼一直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在中國人腦海裡根深蒂固,所以再有多大的經濟拉動效應,都無法令其合法化。
那麼問題來了,「欠債不還」也違背傳統文化,憑什麼它就可以合法化了呢?
難道說深圳的債務糾紛已經高到常態化,與其遮遮掩掩不如洗牌重新來過?
我始終認為,要改變人們對傳統文化的認知,一定要慎之又慎,搞得不好就要被反噬。
像這次深圳個人破產法,免除金額是50萬以上,考察期是3年,這顯然欠考慮的。
考察期3年實在太短,相對以前的終身制,幾乎一晃而過,延長到5至7年才是公眾能接受的下限,此外國外大部分有個人破產法的國家都是這個5到7年,學也要學個像;
50萬的上限也是個很扯的事情。
這意味著老賴在欠款在50萬以下必須全額還款,50萬以上的可以免除債務。
現在深圳人均月收入是9309元,折合50萬來算的話差不多是五年,也就是說五年就能還完的債不能免,五年以上的可以免。
但是隨著通貨膨脹的加劇,人均月收入一定越來越高,那麼這個時間只會短不會長,所以逃債成本實在太低了。
十年起還差不多,也就是100萬以上才可以免除債務。
說完文化,我們來談點實際的。
我之所以認為現在推廣個人破產法還遠沒有到時間,是因為我們現在的法制是相當不健全的。
這裡的法制不健全並不是大家所關注的,有人利用破產法故意逃避債務,而是在現在的老賴裡面,裡面有相當一部分人是詐騙犯,絕非我們平時說的欠債還不上的債務人。
鑽法律漏洞逃避債務是所有老賴的夢想,道德在金錢面前屁都不是,這個就沒什麼好說了。
我一點都不擔心有人會提供假材料,隱藏財產去申請破產,因為所有老賴都會這麼做。
但是老賴和詐騙犯有著本質的區別。
現在我們說的老賴都是站在民事的角度,欠錢不還,那麼這個是債務糾紛,無論你是真的還不起還是轉移資產不想還,這是法院審判以後的行為。
但是有那麼一批人,他們借著債務糾紛的藉口,實際上是各種詐騙行為。
所謂詐騙,就是詐騙犯虛構了不存在的事實,把你的錢騙過來,然後挪作他用。
比如說,他告訴你他有個一個很好的項目,能有很高的投資回報,你相信他,把錢給了他,但是他卻把這個錢挪去還債了,這就是很典型的詐騙。
那大家一定會問,既然是詐騙,那應該是刑事案件,由警察管,怎麼會變成民事呢?
問到點子上了。
由於之前冤假錯案的緣故,現在警方對立案非常謹慎,除非你有確鑿的證據,否則這種經濟案往往都會被警方推為債務糾紛,讓你去法院做民事起訴。
這一點上,不敢說全國統一,至少我在上海,長沙,武漢,烏魯木齊報過的經濟案,都被作為債務糾紛給推回來了。
但如果你真的聽了警察的話,去法院做民事起訴,那就完了。
第一,對方逃脫了刑事責任,民轉刑只存在在傳說裡,實際生活中是不可能的;
第二,錢是肯定要不回來了,詐騙犯比老賴更可惡,詐騙犯的目的就是騙錢,而老賴可能的確是經營不善,錢還不出來;
第三,如果沒有個人破產法,至少這種詐騙犯還能一輩子不能高消費,但是一旦實行,3年後他們又是一條好漢,還能繼續興風作浪。這不是幫助「誠實且不幸」債務人,而是幫忙繼續欺負「誠實且不幸」債權人。
這一點是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的。
說個真實的案例。
我表姐委託一親戚賣她的房,當下家把錢打給親戚的時候,房產中介跑出來說,為了保證上下家的交易安全,這個錢先轉到我的帳上,等下家貸款批下來了,一起轉過來。
親戚從來沒賣過房,以為這是正常流程,於是就把錢打給中介了。
當然,中介也沒讓人失望,立刻跑路了。
受騙的還不止表姐一家,一共4,5戶人家的首付,都被中介卷跑了。
這是很明確的詐騙吧,無論是合同詐騙還是一般詐騙。
那就報警唄。
但是警方堅決不立案,原因未知,一個勁得讓我表姐去法院做民事起訴。
表姐在警局折騰了好久,還是沒結果,萬般無奈之下,去了法院做了民事起訴。
於是詐騙犯在警方的「幫助下」變成了債權人。
我自己身上也有一個案子,也是同樣的流程,警方不立案,推給法院,我也傻乎乎的去法院起訴,幫助詐騙犯成功轉型。
所以當很多人在研究,如何界定債權人是否「誠實且不幸」,我就覺得好笑,有點「何不食肉糜」的感覺,都是脫離實際情況,用聖母心在意淫。
現在真正應該研究的是究竟有多少人是「債務人」,有多少人是「詐騙犯」,把「債務人」定義清楚了,才有資格談「誠實且不幸」。
現在連基本信息都沒搞清楚,就開始免除債務,除了助紂為虐,我實在想不出更好的詞來形容。
所以我堅決反對這部法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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