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不開」的延遲退休,終於來了嗎?
近日,《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0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全文公布,其中提到,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專家鄭秉文表示:「推進中都會遇到一些難點或阻力,主要是非腦力勞動這個群體,他們有一些雖在觀念上接受,但身體方面還需要一個適應期,而腦力勞動群體的接受情況相對較好,尤其是科學家和教授等,像屠呦呦、袁隆平、鍾南山等專家,即使沒有延遲退休年齡,他們七十多、八十多了,仍都在工作。」
咱們現行的退休制度是20世紀50年代頒布的:男性年滿60歲退休,女幹部年滿55歲、女工人年滿50歲退休。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2019年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居民人均預期壽命由2018年的77.0歲提高到2019年的77.3歲。因此,漸進式的延遲退休改革也是為了與人均壽命提高的社會情況相匹配。
我們接著聊一聊「退休」相關的稅事兒。退休後還需要交個稅嗎?這得分情況囉。
一、退休工資需要繳納個稅嗎?
不需要,退休工資是社保發放的,不屬於應稅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不能任意擴大退休工資、離休工資的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老王從國有企業退休後,每逢節假日單位發放的幾百元慰問金,就不屬於免稅範圍,需要單位代扣代繳個稅。
二、提前退休一次性補助金,如何繳稅?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前退休?
有的個人,可能跟單位協商好,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因個人原因提前退休,由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償,個人不再從單位領取每月工資。
這種情況下,不屬於正常退休,在其年滿60周歲法定退休年齡前,無法從社保領取基本養老金。
【案例】2020年12月,工作了35年的老李向單位申請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退休時老李剛過完57歲生日,公司按照規定,給予老李提前退休一次性補貼15萬元。老李提前退休的一次補貼該如何繳稅?
【分析】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間,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上述案例中,老李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15萬元,其從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到法定退休年齡還有3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的收入額為5萬元。
全年費用扣除標準為6萬元(5000*12),扣除法定費用後,應納稅所得額為0,應納稅額為0,公司應當為老李進行0申報。
三、退休返聘或者再任職,繳個稅嗎?
退休之後,有的單位會返聘員工,或者說,個人覺得太閒了在家待不住又出去找了份工作,這種情況下,取得的收入,需不需要繳納個稅呢?
1、區分勞務報酬還是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還是工資薪金,雖然都是屬於綜合所得,但是專項附加的扣除方式不同,所以要區分清楚。
2、預扣預繳個稅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對其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預扣預繳個稅是採用累計扣稅法處理。
如果不符合工資薪金所得,應作為勞務報酬處理,平時預扣預繳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在年度彙算清繳期間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六條 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並在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四、一次性離職補償,怎麼繳稅?
有的情況下,個人不是自願離職,而是因為裁員、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被公司解聘了,這種情況下取得的一次性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稅呢?
財稅[2018]164號 《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五、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政策:
1、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2、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直轄市或設區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即 「上年社平工資」。
【案例】某國企的職工老王因企業改制被解聘,於2020年8月3日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4萬元,假設當地2019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0000元。
1、首先確定免稅額=70000×3=210000(元)
2、其次確定老王的計稅金額:340000-210000=130000 (元)
3、查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為10%,速算扣除數2520
應納個人所得稅=130000×10%-2520=10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