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一制度可能會改變蘇大強和蔡根花寶貝的結局...

2020-12-13 澎湃新聞

民法典新增一制度可能會改變蘇大強和蔡根花寶貝的結局......

2020-09-16 20:0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我的蔡根花寶貝,我回家了。」一年前的影視劇《都挺好》裡,蘇家父親蘇大強為了不讓蘇家三兄妹阻撓自己和保姆結婚,將三兄妹合力出資為他買的房賣掉,打算與蔡根花租房度過餘生。

自認為「努力追求幸福」的提議,遭到了保姆的拒絕。

這正與蔡根花的那句「沒房沒錢你讓我跟你一塊喝西北風啊?」相互映照。本以為找到真愛,現實卻是,別人只是貪圖房產證上的名字。

不過,倘若《都挺好》的現實版發生在2021年,中國第一部民法典開始施行以後,蘇大強與蔡根花的結局也許會發生改變。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權,既滿足了蔡根花的安全感;又讓蘇大強的子女免除了後顧之憂,可謂一舉兩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已於2020年5月28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民法典》第二編「物權」之第三分編「用益物權」部分專章規定了居住權。該居住權規定作為《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已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

一、《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制度

01

居住權指什麼?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通俗的理解就是在不改變住宅所有權的情況下,居住權人通過與所有權人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取得一定期限佔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設的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的權能為佔有、使用,不具備收益權能。居住權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居住需要,而並非收益營利。

02

居住權怎麼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03

居住權的設立是否應經過登記?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註: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

04

居住權是無償的嗎?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居住權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05

居住權可以轉讓、繼承嗎?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所有權人與居住權人可以約定)

06

居住權何時消滅?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居住權自居住權期限到期之時或居住權人死亡之時消滅)

07

居住權與租賃權有何不同?

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屬於對世權、絕對權;而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權是一種合同權利,屬於對人權、相對權。租賃權存在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超出部分無效的限制,但居住權則無這方面的限制。(註:在法律上居住權是沒有上限的)

二、居住權制度對生活的影響

1. 房產交易將變得更加複雜

居住權可以對抗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所有人,房屋所有權轉讓的,不影響居住權的行使。因此,《民法典》增設居住權制度後,在未來的房產交易過程中,除了需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抵押、租賃等情況,還須注意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否則可能發生買了房卻住不進去的尷尬。

2. 「房產加名字」有了新解法

此前我們常聽到這句「不在房產證上加對方名字的婚姻,都是耍流氓!」房產加名字問題,堪稱一大世紀難題,一度引發熱議,同時也造成了不少家庭矛盾。如今《民法典》增設了居住權,為這個難題提供了一種新解法:約定另一方享有居住權,而不用讓出所有權。

3. 老年人「以房養老」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過去我國老年人的「以房養老」,大多採用遺贈的方式進行,但由於老年人可以隨時變更遺囑,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民法典》增設的居住權,因其具有物權的對世效力,且方式更為靈活,可以為老年人的「以房養老」 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使之成為一個更為安全可行的方案。

供稿:陳夢碧

審核:孔垂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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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法典新增一制度可能會改變蘇大強和蔡根花寶貝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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