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原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0-09-03 北青網

新華社電 記者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臺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自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茅臺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自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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