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這本證嗎?是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其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來自百度百科)
問:
我的父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我還能夠享受贍養老人專項扣除嗎?
答: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定:「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與納稅人關係;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
因此,《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不是贍養老人專項扣除的必要條件。
問:
贍養老人專項扣除具體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答:
根據國發【2018】41號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籤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以及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問:
稅務部門如何核實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
答:
根據國發【2018】41號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二)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因此,稅務部門擁有後期調查核實的權力,請納稅人如實填報,誠信納稅。
問:
我是非獨生子女,但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
一個納稅年度內,如納稅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標準2000元/月扣除。如納稅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則選擇按「獨生子女」身份享受贍養老人扣除標準;如納稅人已按「非獨生子女」身份填報,可修改已申報信息,1月按非獨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領工資時補扣除。
來源:廈門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