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能否撤回?

2020-08-28 PPP仲裁中心

  小陳與所在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並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但是,在仲裁委判決之前,小陳與公司達成了和解。她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可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的條件以及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當事人再次申請。

  將當事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請後的再次申請排除在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情況之外,明確了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案件情形的同時,保障了當事人能夠在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自由處分自己的仲裁權利。


1、如何理解「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

  仲裁處理結果主要包括調解書和裁決書。在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對於是否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有審查決定權。一般情況下,應當準許撤回,但如果撤回仲裁申請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存在申請人惡意浪費仲裁資源等情形的,可以不準許撤回。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結合該規定,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在裁決作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由仲裁庭審查決定是否準許。


2、自行撤回仲裁申請

  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包括申請人主動申請撤回(如因為申請人自願放棄全部仲裁請求、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等),仲裁庭介入後經調解撤回等。

  與《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情況並不相同,申請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在此情況下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再次申請仲裁

  再次申請仲裁,指已撤回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就同一事實、理由提出了相同的仲裁請求。否則,該申請人針對不同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或者對相同被申請人就不同的事實、理由,或者對相同被申請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了不同的仲裁請求的,均不構成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新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處理。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來源:人社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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