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制度是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一種親屬制度,是華夏民族所特有的一種文化現象,對中華文明影響深遠。對宗族文化進行研究是挖掘中華文化豐富內涵、了解中華民族文化心理的重要途徑。宗族演劇活動是明清時期宗族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戲曲文化與宗族文化的有機融合,對明清以來的社會文化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宗族制度的發展歷程。
這一定義明確了宗族制度的最根本特徵,即以男性祖宗為紐帶的傳承關係。父系氏族公社後期,氏族的分裂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再是分裂出新的氏族,而是分成以同一父親為家長的個體家庭。所謂「父家長制」,就是指由同一個父系分裂出來的各個小家庭結合而成的社會組織,在公社及家族內部有著共同的經濟文化生活,公社及家族成員集體勞作,平均分配勞動所得,共同開展慶祝、祭祀等活動。再如,廟底溝龍山文化的氏族墓地,位於遺址西邊,佔地1100平方米,葬了145座墓,十分密集。除了氏族圖騰信仰外。每個家族內部最重要的信仰和精神活動則是祖先崇拜和祖先祭祀。
在父家長制時期,私有制已經產生,家長享有對一切財產的支配權,具有絕對的權威,從而使得家族成員對家長產生崇敬和畏懼心理。這種敬畏甚至在家長死後依然存在,因為人們認為,死去的家長可以繼續造福或者危害子孫後代。為了祈求死去的祖先保佑,降福消災,便產生了祖先崇拜和祖先信仰。當時,每個父家長制家族都會在家長的率領下定期舉行祖先祭祀,祈求祖先保佑家族繁榮昌盛。從結構形態來看,父家長制家族雖然還不夠完善,但已具備了後世宗族制度的基本特徵:家族成員來自同一男性祖先,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累世聚族而居。按照一定的規範管理家族事務。
因此,有理由認為,父家長制家族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宗族制度。商周時期的宗法宗族制,大約公元前21世紀前後,夏家族徵服其他宗族並建立夏王朝。隨之產生了奴隸制宗族制度。一般認為,夏商奴隸制家族是中國家族制度史上繼父家長制之後的第二種家族形態,後來發展成西周、春秋時期典型的宗法式家族,所以統稱奴隸制社會的家族形態為宗法宗族制。同父家長制家族相比,奴隸制家族內部已有階級分化,即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對立階級。從血緣關係上看,家族族長仍然是父家長,但從階級地位上看,他們已經是擁有剝削和奴役他人特權的大小奴隸主。公元前11世紀中期,周武王滅商建立周王朝,史稱「西周」。
為了鞏固和維護政權,西周初年周王將兄弟、同姓、姻親及有功異姓家族分封為諸侯,用家族組織代替地方政權組織,統治新佔領的地區。在分封制中,周王為天子,是天下的大宗,其他諸侯國對周王而言是小宗;在諸侯國內部,諸侯是大宗,而其下面的卿大夫則是小宗。從卿大夫到士階層也是如此,這就是所謂的「宗法制」。在宗法制家族內部,有著嚴密的組織結構,每個家族都有一個族長,在宗法制度中也稱其為「宗子」。因為宗族組織往往是以大套小、多層次的,所以宗子也有大小之分。一個宗族,在宗子領導下,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結合成一個嚴密的社會組織,進行宗族的社會活動。
宗法式宗族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族權與政權、宗統與君統合而為一,即按血緣關係劃分的大小家族與按地域劃分的各級行政組織基本上是相對應的。為了對大宗小宗之間及其內部的各種關係加以規範,周朝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辦法,也就是所謂的宗法制度。史書記載周公「制禮作樂」,而宗法制度就是其所制之禮的主要內容。宗法制度的基本思想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嫡長子繼承制。家族所有財產和權力由宗子的嫡長子一人繼承。不準分割或轉移,從而消除宗族內部爭鬥,鞏固家族統治;二是不以親親害尊尊。
嫡長子和其他嫡子之間具有雙層關係,一方面是兄弟關係,另一方面是君臣關係。不得以兄弟之親妨害君臣之別,或者說是不許以兄弟的友愛超過君臣的統治;三是嫡庶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