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港北區黎繼安愛嬰島母嬰用品店無證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食品案
2019年10月29日,我局對港北區黎繼安愛嬰島母嬰用品店進行監督檢查,在該店營業員吳丹珍的陪同下進行了現場檢查,該店營業員吳丹珍現場出示了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我局執法人員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米粉正在銷售,其中,「黃金雙蛋白有機米粉」、「益生菌有機米粉」、「果蔬多維有機米粉」、「益生元鐵鋅鈣有機米粉」上述四個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嬰幼兒米粉均超過保質期。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產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行政措施並現場製作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貴市監食登保〔2019〕1029號)及《財物清單》。2019年11月4日對先行登記保存的四個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超過保質期嬰幼兒米粉採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並於2019年11月6日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貴市監食扣〔2019〕1029號)。
經初步審查,該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米粉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有關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11月4日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
違法事實1:該店在2019年2月至6月初期間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店無法提供這期間的購進和銷售記錄,我局無法核實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
違法事實2:該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米粉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貨值金額為1812.00元,該店無法提供銷售記錄,我局無法核實違法所得,暫認定違法所得0元。
違法事實3:該店購進涉案嬰幼兒米粉食品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它合格證明、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具體處罰詳見行政處罰決定書。
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貴市監食罰〔2019〕10號
當事人:貴港市港北區黎繼安愛嬰島母嬰用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貴港市港北區根竹鎮開發區中華街(根竹市場內)
經營者:黎繼安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19年10月29日,我局對你店進行監督檢查,在你店營業員吳丹珍的陪同下進行了現場檢查,你店營業員吳丹珍現場出示了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我局執法人員發現你店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米粉正在銷售,其中,「黃金雙蛋白有機米粉」罐身標籤標示有「【生產許可證號】SC10636012111666、【委託商】江西喜純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區達觀國際廣場2#樓二單元1705室)、【受委託方】江西廣百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向塘鎮麗湖中大道66號2棟、【保質期】18個月,淨含量:450克」等內容,該「黃金雙蛋白有機米粉」罐底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01/07的有1聽,罐底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01/23的有2聽,罐底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03/24的有4聽,上述三個批次「黃金雙蛋白有機米粉」共計7聽,在該產品對應貨架上貼有「售86元」的價格標籤;「益生菌有機米粉」罐身標籤標示有「【生產許可證號】SC10636012111666、【委託商】江西喜純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區達觀國際廣場2#樓二單元1705室)、【受委託方】江西廣百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向塘鎮麗湖中大道66號2棟、【保質期】18個月,淨含量:450克」等內容,該「益生菌有機米粉」 罐底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03/13的有3聽,罐底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03/24的有2聽,上述兩個批次「益生菌有機米粉」共計5聽,其中一聽上貼有「售價86元」的價格標籤;「果蔬多維有機米粉」罐身標籤標示有「【生產許可證號】SC10636012111666、【委託商】江西喜純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區達觀國際廣場2#樓二單元1705室)、【受委託方】江西廣百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向塘鎮麗湖中大道66號2棟、【保質期】18個月,淨含量:450克」等內容,該「果蔬多維有機米粉」 罐底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03/24的有6聽,其中一聽上貼有「售價86元」的價格標籤;「益生元鐵鋅鈣有機米粉」罐身標籤標示有「【生產許可證號】SC10636012111666、【委託商】江西喜純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區達觀國際廣場2#樓二單元1705室)、【受委託方】江西廣百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向塘鎮麗湖中大道66號2棟、【保質期】18個月,淨含量:450克」等內容,該「益生元鐵鋅鈣有機米粉」 罐底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03/13的有2聽,罐底標示生產日期為2018/03/24的有1聽,上述兩個批次「益生元鐵鋅鈣有機米粉」共計3聽,其中一聽上貼有「售價88元」的價格標籤。上述四個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嬰幼兒米粉均超過保質期。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產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行政措施並現場製作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貴市監食登保〔2019〕1029號)及《財物清單》。2019年11月4日對先行登記保存的四個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超過保質期嬰幼兒米粉採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並於2019年11月6日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貴市監食扣〔2019〕1029號)。
經初步審查,你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米粉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有關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11月4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店為黎繼安投資開辦,於2019年2月對外營業,於2019年4月25日取得《營業執照》、2019年6月4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2019年11月7日停止營業。你店從廠家江西廣百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上述8個批次產品,你店在購進上述8個批次產品時,已經查驗並索取了廠家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未能提供上述8個批次產品的購進臺帳和銷售記錄,無法核實上述8個批次產品在超過保質期後的銷售情況,無法計算其違法所得。現場發現超過保質期的四個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嬰幼兒米粉,其中3聽「益生元鐵鋅鈣有機米粉」銷售價格為88.00元/聽,其餘18聽銷售價格均為86.00元/聽,按銷售價格計算上述四個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米粉的貨值金額為1812.00元。我局執法人員對本案母嬰用品店現場檢查時,上述四個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嬰幼兒米粉擺放在銷售貨架上銷售,銷售貨架上貼有銷售價格標籤,且在該銷售貨架上放置標示有「原價喜純 特價 購1聽送1聽本品」字樣的促銷廣告牌,故我局對你店聲稱上述涉案產品是「準備退回廠家處理並非銷售」的說法不予採信。
調查認定的事實:
違法事實1:你店在2019年2月至6月初期間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店無法提供這期間的購進和銷售記錄,我局無法核實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
違法事實2:你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米粉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貨值金額為1812.00元,你店無法提供銷售記錄,我局無法核實違法所得,暫認定違法所得0元。
違法事實3:你店購進涉案嬰幼兒米粉食品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它合格證明、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你店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影印件各1份,負責人黎繼安、營業員吳丹珍的身份證影印件各1份,店長楊冰梅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你店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2.2019年10月29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拍照並製作的照片4張;對黎繼安的《詢問筆錄》2份,對楊冰梅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食品的客觀事實及銷售情況。
3.《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貴市監食登保〔2019〕1029號)、《場所/設施/財物清單》(貴市監食登保〔2019〕1029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貴市監食扣〔2019〕1029號)、《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貴市監食扣延〔2019〕1029號)、《財物清單》(貴市監食扣〔2019〕1029號)、《送達回證》各1份、《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貴市監食扣解〔2019〕1029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證據保存、採取扣押措施及告知等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程序規定。
4.2020年1月13日對黎繼安的《詢問筆錄》1份、《愛嬰島特許加盟意向協議書》(2017-2018年)1份。證明你店與愛嬰島公司並非加盟連鎖關係以及你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客觀事實。
我局於2020年3月24日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貴市監食聽〔2019〕10號)送達你店,你店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於2020年4月20日在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樓會議室舉行公開聽證會,經聽證,我局認為執法人員對你店檢查時,你店處於對外營業狀態,經營場所內貨架上陳列擺放的產品視為在售產品,視為對外銷售,不管是擺放在最底層還是中間層或最上層,且涉案產品擺放所在貨架並沒有與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相關的顯著標示或者明確標誌。你店提交的吳丹珍的《陳述》缺乏相關佐證材料,不予採信;《租賃終止協議》與本案無關聯,你店提出關於涉案產品為非銷售產品的理由不成立。你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食品的違法行為屬於從重處罰的情形,符合從重處罰的規定,其未能提供減輕處罰的主張證據,不符合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不予採納。綜上,我局認定該案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有兩人以上並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表明了身份說明來意,在你店營業員吳丹珍陪同下進行;在案件詢問調查時亦是由兩名執法人員負責詢問,符合法律程序。你店負責人黎繼安在相關執法文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上簽字(蓋手印)確認。
案件性質:
你店在2019年2月至6月初期間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你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貨值金額為1812.00元,違法所得0元;你店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使用對象為嬰幼兒;你店購進涉案嬰幼兒米粉食品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它合格證明、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對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有關規定,你店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17年修訂版)第十二條第(二)項「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範圍內分為從輕、基準、從重處罰三個不同的適用檔次,在幅度範圍外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三個不同的適用檔次。在同一檔次內還有一定幅度的可以分為若干級別。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選擇適用合理的檔次和級別。(二)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在基準處罰以上適當提高處罰幅度,但所處罰款不得高於法定最高限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罰款上限處罰,但嚴重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嚴重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可以適用法定罰款上限處罰; 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或取消相應資格規定的,可以同時適用。」、第十四條「規定了處罰幅度是金額且有法定罰款上下限幅度的,一般情況下給予金額中間值的處罰;從重處罰應高於中間值;從輕處罰應低於中間值;減輕處罰應低於法定最低限度」、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從重處罰:(三)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殘疾人、老年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食品藥品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2017年修訂版)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處理意見及依據:
違法事實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鑑於你店在案發前已經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決定對你店這一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17年修訂版)第十二條第(二)項「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範圍內分為從輕、基準、從重處罰三個不同的適用檔次,在幅度範圍外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三個不同的適用檔次。在同一檔次內還有一定幅度的可以分為若干級別。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選擇適用合理的檔次和級別。(二)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在基準處罰以上適當提高處罰幅度,但所處罰款不得高於法定最高限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罰款上限處罰,但嚴重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一年內兩次以上實施嚴重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可以適用法定罰款上限處罰; 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或取消相應資格規定的,可以同時適用。」、第十四條「規定了處罰幅度是金額且有法定罰款上下限幅度的,一般情況下給予金額中間值的處罰;從重處罰應高於中間值;從輕處罰應低於中間值;減輕處罰應低於法定最低限度」、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從重處罰:(三)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殘疾人、老年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食品藥品的」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2017年修訂版)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店以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嬰幼兒米粉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並處罰款90000.00元。
違法事實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店警告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改正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和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違法行為。
綜上,決定給予你店以下行政處罰:
1. 責令你店改正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和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違法行為;
2. 警告;
3. 沒收涉案嬰幼兒米粉產品8個批次共計21聽(詳見貴市監食扣〔2019〕1029號《財物清單》);
4. 罰款90000.00元,上繳國庫。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財務科(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荷城路1289號,貴港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203室)領取《繳款書》,並持《繳款書》到相關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貴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