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迎來大修擬明令禁止有償刪帖倒賣帳號虛假評價等行為
本報訊 記者侯建斌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迎來大修。國家網信辦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分六章共54條,增加了部門分工的相關規定。明確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國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執法;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行業管理,負責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市場準入、市場秩序、網絡資源、網絡信息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網際網路安全監督管理,維護網際網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範和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安全機關依照職責負責依法打擊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通信群組、網絡帳號、移動智能終端應用,不得開辦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網際網路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代辦網絡服務等幫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行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用戶將已依法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行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記者注意到,有償刪帖和倒賣帳號行為得到規範。《徵求意見稿》新增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絡秩序:一是明知是虛假信息而發布或者有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二是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的;三是大量倒賣、註冊並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帳號,被用於違法犯罪的;四是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網際網路誠信體系的。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新增規定,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溝通和協作配合。公安機關在依法開展網際網路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通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並可建議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取消相關許可或者備案。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侯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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