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刑責年齡擬調整:降至12歲周歲

2020-10-13 江西都市現場

來源|都市現場綜合中國新聞網、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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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從事收養看護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暴力襲警、冒名頂替上大學、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社會熱點問題,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織密法網保護民眾權益,包括擬降低最低刑責年齡、對暴力襲警單獨入刑、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入刑,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認定為犯罪等。

12至14歲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擬負刑責

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引發社會關切。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上述規定意味著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十二周歲。

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草案二審稿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其他內容:

刑法擬明確規定監護、收養等人員性侵犯罪

針對司法實踐中關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草案二審稿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其中包括: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

冒名頂替上大學擬被認定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應當專門規定為犯罪。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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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教養的規定作出修改,冒名頂替上大學擬寫入刑法。12歲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草案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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