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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交資料的問題
實施細則規定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申請單位食堂許可,應當提交開辦者的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提交的資料已經明確。
1.關於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的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有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因此所有的食品經營者都應當填報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對規模較小、僅從事簡單的食品銷售或製售的食品經營者如食雜店和小餐飲,可以不用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未修訂或廢止前,除小餐飲外的其他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繼續按規定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
2.房產用途證明的問題:按照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精神和提交資料清單,沒有此項要求,但為了避免發證後帶來的投訴等問題,受理資料或現場核查時如果發現經營場所屬於不宜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區域如江河海邊或者非商業性質的住宅區內,可以啟動聽證程序。
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場所設備設施平面布局流程圖:應當提交,與第四項要求「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相對應。
4.食品安全設備設施清單:包括冷凍冷藏保鮮、清洗、消毒、保潔、三防等設備實施,可以提交清單上傳。監管端可不錄入。
5.從業人員名單和健康證明:許可時根據實際情況提交,尚未招收從業人員的食品經營者可不提交。監管端不需逐一錄入從業人員名單,可以文件的形式上傳或導入。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對於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如預包裝食品銷售者、餐館收銀員、洗碗工、保安等,不需提交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原申辦《保健食品企業經營衛生許可證》需要提交兩個人的健康證和上崗證,現在不需要提交。
直接入口食品指可以直接食用的、無包裝的食品。有完整密封包裝的食品不屬直接入口食品。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註冊為企業性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和中小型餐館、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可不提交。單位食堂需要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藥店經營嬰幼兒配方奶粉提交材料:
按照國家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並未對藥店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提交資料提出特殊要求,所以之前有關文件規定的無違規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證明及參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等資料無須提交。
8.銷售散裝熟食、散裝酒的材料提交特別規定:申請銷售散裝熟食製品、散裝酒的,應提交與掛鈎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等有效的許可證明材料。
沒有合法、明確來源的,不得受理其許可申請;不允許在家裡製作熟食、散裝酒拿到市場上銷售,除非該加工場所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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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態歸類的問題
1.食品經營主體業態
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對多種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主體業態按其主要經營項目歸類。經營項目按其實際經營範圍多選。
食品銷售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糕點和飲品等食品加工製售,相應按第二類或第四類許可核查要求進行核查。
2.食品貿易商
不以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為主要經營形式的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商、食品代理銷售商等。
3.小餐飲劃分問題
小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 50㎡ 以下的食品現制現售經營者,加工製作即食食品且直接提供銷售給消費者。
50㎡以上的小吃店等以及非食品經營為主要經營範圍的經營者可以根據其供應主要品種和規模相應歸類到中小型餐館、糕點店或飲品店。如一些規模比較大的粥粉麵店可以歸類到餐館;娛樂場所自助餐供應的歸到餐館,以供應酒水飲料為主的歸到飲品店。
4.糕點店
現場製售糕點、麵點的,主體業態應當選擇餐飲服務經營者,具體業態按經營面積劃分,如果經營場所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歸入糕點店;面積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歸入小餐飲。
銷售非現場製作的糕點的經營者,屬於食品銷售經營者。
連鎖糕點門店僅銷售總部配送的糕點,領取食品銷售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現場同時有糕點製作加工行為,則領取餐飲服務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連鎖糕點店的總部應當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如果領取中央廚房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產品只可配送到本企業的下屬門店,且不得加工配送三明治、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糕點。
5.食雜店和便利店的區別
食雜店,指以櫃檯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酒、飲料、休閒食品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規模較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櫃檯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規模較小,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食品經營業態。
兩者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
6.食品專賣店
無法歸類到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只銷售單一的一類食品或者某種品牌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比如,酒類專賣店、茶葉專賣店、桶裝水專賣店、保健食品專賣店等。
規模較小的銷售燒滷熟肉、糕點等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可歸入食雜店。
7.燒臘檔
如果燒臘檔僅從事燒臘的銷售,則其主體業態應當為食品銷售者,經營項目為「散裝熟食」;如果有現場加工製作行為的,歸為餐飲服務經營者。
8.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如何界定?
規模較大的連鎖企業在工商登記時其名稱已經反映出來了,但不是有分店的經營者都註冊為了連鎖企業。從有利於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角度,有3家(含3家)以上門店的食品經營者都可以納入這一類管理。
9.外賣送餐、給展會送餐的單位怎麼辦證?是否需要特別標註?
按規定,只有取得許可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才有資質批量送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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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項目歸類問題
1.散裝熟食指的是燒滷熟肉製品;
2.食品銷售經營者將預包裝食品拆封、簡單加熱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食用的,列為散裝食品銷售,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註製售類的經營項目。
此項規定主要是針對便利店、食雜店現場烤腸、蒸包、煮肉丸等的經營活動,食品以預包裝冷凍食品為主。
3.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給就餐者現場消費的酒水飲料等非自製食品,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註銷售類的經營項目。如果在經營場所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非自製食品,需申請銷售類的經營項目。
4.生食類食品主要指的是生食海產品,沙拉屬於冷食類食品。壽司視其原料,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5.酒類銷售應根據其包裝形式,歸入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銷售。
6.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製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執行,並明確標註。各地不得自行確定其他類食品的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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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登記事項說明
1.經營者名稱
應與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上標註的名稱一致。
2.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推行實施社會信用代碼。
對於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應與營業執照標註的社會信用代碼內容保持一致,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則填寫經營者有效身份證號碼;無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無營業執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其組織機構代碼與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等登記證證號一次申領辦理,取得唯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因此應當填寫法人登記證上標註的社會信用代碼。此類申請人在按規定取得社會信用代碼之前,許可證社會信用代碼可暫時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3.住所
應與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標註的內容保持一致。
4.經營場所
填寫申辦經營者實施食品經營行為的實際地點,不一定與營業執照地址一致。如有多個經營地址,應當分別取得許可。
5.蓋公章的位置
應當將公章蓋在「發證機關」一欄上。
6.日常監管人員的填寫
按照總局的規定,應當填寫具體人員,不少於2人。日常監管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籤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日常監管人員應當為有正式編制的執法人員。
7.日常監督管理機構的填寫
根據總局的意見,如果縣區局對監管所有明確授權,可以填監管所。
8.籤發人的填寫
應當填寫發證機關最後批准人姓名。如有多個,以主要經營項目的批准人為籤發人。
9.網絡食品經營的標註
按照省局實施細則的規定,只有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商需要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註。有實體門店的食品經營者同時通過網絡經營的,不須在許可證上進行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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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證說明
1.換證程序適用範圍
對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食品經營許可實施過渡期,領取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當地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經營者在2016年1月31日前換領《食品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視為無證經營。
2.食品經營者持有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保健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只有一個證過了有效期的處理方式。
如果經營者原持有的若干涉及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許可證有一個證到期或過期,應當要求經營者同時繳銷其他許可證,並按新的規定新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舊證的註銷使用舊系統。
3.過渡期發放的許可證換證有效期的計算
按照換證申請辦理時間,重新計算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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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明確的問題
1.可不進行現場核查的情形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經營管理等經營項目;
從事網絡食品銷售、食品自動售貨銷售;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等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
2.省局實施細則沒正式實施前,許可核查過程中應使用哪種現場核查表和文書?
可使用實施細則文稿中所附核查表。
3.材料上傳的問題
3.1過渡期的證進行換證時,是不是要上傳原來的申請材料?
需要在系統裡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3.2是否一定要上傳紙質資料?
系統開發要求上傳紙質資料是為了完善經營者的檔案資料,因為部分紙質資料如經營場所布局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是沒有對應的填報流程的。此外,更重要的是信息化監管的需要,確保以後日常監管時可以隨時調取經營者檔案查閱。因此,要求各地儘可能的上傳資料。如果確實因設備設施等問題暫時無法上傳,應當儘快完善相關設備實施。
4.單位食堂的辦證問題
4.1託管機構需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歸入哪種具體業態?
取得主體資格的託管機構可以申辦「單位食堂」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歸入其他食堂。
4.2學校、託幼機構、機關單位食堂的經濟性質是填什麼?
許可表單的經濟性質只有四種,前三種是針對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個體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因為學校、託幼機構、不對外營業的機關單位食堂是不需要去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其經濟性質歸為其他。
託幼機構一般指的是幼兒園。
4.3按照以往的做法,不少教育部門要求學校、幼兒園要先行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才能獲得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也是上述證件的前置許可?如果不是,該如何辦理?
食品經營許可不是辦理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的前置許可。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因此,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協調當地教育部門,要求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必須獲得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後,再申辦食品經營許可。
4.4學校幼兒園的社會信用代碼是填寫辦學許可證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嗎?
按照總局的填寫說明,目前還沒有取得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4.5學校食堂許可證的單位名稱是打**學校還是**學校食堂?
學校食堂以及其他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單位名稱應當表述為**學校食堂,公司職工食堂,工廠職工食堂等。
4.6學校小賣部的辦證問題
如果學校的小賣部與食堂是在同一場所,而且由同一個經營者經營,可以在「學校食堂」經營許可證的基礎上,增加銷售類的經營項目。如果與食堂不是同一經營者,或者不在同一個地方,應當單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5.一照多址怎麼辦許可證?
按照商事登記制度的規定,營業執照可能出現「一照多址」。其中法人企業的住所是唯一的,經營場所可以多個。而食品經營許可實施「一地一證」,因此按照總局的規定,住所與營業執照標註內容一致,經營場所是填寫獲證經營者實施食品經營的具體地址,如有多個經營地址的,要分別領取許可,因此就會出現許可證上的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不一致的情況。但也僅限於法人企業。
根據國家總局「一地一證」和食品經營許可唯一性的原則,對於一照多址的企業,其多個經營場所應當分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不同地址的許可證應當在其經營者名稱後面按照一定的規則加上後綴加以區別。比如**公司是一照多址企業,其經營場所有多個,不同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名稱可以分別定為**公司北京路店、**公司天河店。具體如何命名由發證部門與申請人商定,但不宜用數字或字母區分。
6.一址多照的問題
一個地址如果註冊了多個食品經營者,並且實際經營場所也在同一地址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核發食品經營許可。在滿足許可條件,與各經營者所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情況下,可以同一經營場所發放多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不允許同一場所發放2個(含2個)以上的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7.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需要標註最大就餐人數嗎?
食品加工區的面積比例已經在核查中有相關規定。餐館的就餐人數是分散的,所以無需標註就餐人數。單位食堂是否需要標註就餐人數,待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後定。
8.銷售五穀雜糧、茶葉、乾果的應當選取什麼經營項目?
如果所銷售的五穀雜糧、茶葉、乾果是由領取了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廠家生產的,則應當選取預包裝或散裝食品銷售。如果是農民自產自銷的,則屬於食用農產品,不用申辦食品經營許可。
9.臨街或臨路店鋪內現場製作焼滷熟肉或糖餅糕點等食品,並現場售賣的,是應當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還是應當申請《小作坊登記證》?如果是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那麼其主體業態應歸入食品銷售經營者還是歸入餐飲服務經營者?
如果該店加工的食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而非配送給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則應當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應當歸入餐飲服務經營者。如果同時供應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則應當領取《小作坊登記證》。
10.市場內現場製售麵條、餃子等半成品,是不是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是什麼?經營項目是什麼?
對於市場內的一些規模較小、進行簡單食品半成品加工製作並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的,各地可以結合實際研究發放散裝食品銷售類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11.申請人開發APP軟體,用戶通過軟體下單購物,然後由該公司代為到各大賣場採購並配送至用戶手中,配送的食品包括預包裝食品(含嬰幼兒奶粉)及粥、粉、面、飯等快餐。但該公司只有辦公室,不設倉庫,不存貨。怎麼發證?
此類經營者可視為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者,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12.如果有經營者主要從事食堂或一些酒店的食品原料配送,其中蔬菜肉類等是從市場採購或自己種植基地獲取再分別配送,而大米麵粉等預包裝食品則是直接聯繫廠家或經銷商配送到食堂或酒店,但是經營者未設倉庫。如何許可?
此類經營者不同於專業食品物流企業,不論其有無倉庫和門店,都是在從事食品銷售行為,應當承擔食品進出貨查驗和配送等食品經營管理責任,因此,除僅配送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外,其他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取得許可。其主體業態歸入食品銷售經營者,具體業態可根據其經營方式、規模等歸為食品貿易商或網絡食品銷售商。
13.美食節怎麼辦證?只要原來有證的經營者就允許參加嗎?
美食節、展銷會上的食品經營只是臨時性的,不須另外申辦食品經營許可。但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要求美食節、展銷會的舉辦方應當依法查驗入場經營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禁止無證食品生產經營者入場經營。
14.食用酒精銷售者能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嗎?
生產食用酒精需要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因此, 銷售食用酒精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15.從事專業食品物流需不需要辦食品經營許可?
不需要辦理。
16.泡製藥酒是否屬於自釀酒?食品經營者允許銷售自製泡製藥酒嗎?
泡製藥酒不屬於自釀酒。自釀酒是指使用糧食等原料,按照一定的工藝,加工釀製出的含一定濃度酒精的飲料。泡製藥酒是在成品酒裡加上各種藥材浸泡而成。食品經營者禁止銷售自製泡製藥酒,可以銷售合法酒類生產企業的正規產品。
17.中央廚房配送的涼茶店可否發放銷售的項目?由申辦了生產許可的生產廠家配送的涼茶經營者,應當歸入哪一類?
按照目前涼茶店的具體經營模式,其除了復熱涼茶外,還向消費者提供服務設施,具有餐飲服務的內容,應當歸入餐飲服務經營者,具體業態是飲品店(50平方米以下可歸入小餐飲)。
全部銷售預包裝涼茶店的經營者歸入食品銷售經營者。
18.2016年1月1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許可的申請如何辦理?
由於食品經營許可系統的數據與舊的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系統相差很大。新舊系統目前無法交換數據。所以,所有未審批的申請,都應當補齊資料,轉入新的系統,審查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19.目前我省的經營許可系統能否與各地的網上辦事大廳對接?
省局屆時會制定數據對接標準發給給各地市,各地按要求與當地政府信息管理部門進行系統對接。
20.食品生產企業在網上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如果該生產廠已經領取了食品生產許可證,不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來源:食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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