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距離地鐵有兩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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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租客在租房時都會有各種糾結,囊中羞澀時也只能選擇妥協了。但是,如果出租房存在根本性的質量問題,這可就不是能妥協忍讓的事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就審理了一起因出租房甲醛超標引發的訴訟,讓我們一起了解下吧。
入住才兩天即出現頭疼噁心症狀
大學剛畢業的小王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小胡掛牌出租的一套房屋,隨後籤訂了租賃合同。然而,入住才兩天,小王就開始出現頭疼噁心的症狀,後來自己購買相關設備對承租房屋進行空氣品質檢測後發現,空氣中甲醛的濃度高於標準值。
據了解,《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規定,一類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甲醛含量不得高於0.08毫克/立方米標準。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標準》(GB50325-2020)進一步將標準提高到了0.07毫克/立方米。
中介人員獲知相關情況後,和小胡一起對房屋空氣再次進行了檢測,顯示甲醛的濃度為0.3毫克/立方米。看到這一結果,小王當即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租金,但遭到了小胡的拒絕。次日,小王通過微信向小胡發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事後,小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租賃合同,由小胡返還押金及預付租金,同時請求判令小胡支付違約金。
法院一審後認為,小胡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影響承租人安全、健康,故小王享有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小胡應當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支持了小王關於解除合同、退還租金和押金、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小胡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主張其對甲醛測試結果不認可,該測試結果不具有真實性。
北京一中院審理後認為,當事各方檢測後,房屋內的甲醛濃度高達0.3毫克/立方米,嚴重超過國家標準。三方溝通過程中,小胡對甲醛超標一事未提出任何異議,故小王有權行使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小胡二審中雖對甲醛測試結果不予認可,但小王在此前已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且中介人員也參與了測試過程,故法院對小王提供的測試結果予以採信。
據此,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出租房空氣品質不合格問題較為隱蔽,在承租人看房時,或雙方交接房屋時一般很難發現,往往在租戶入住後才會發現該問題。租戶如發現空氣品質不合格,應當與房東和中介公司及時溝通,協商解決。
對租戶而言 ·
1、租戶看房時應當關注房屋質量問題等細節,比如向房東或中介公司了解裝修用料、家具購買時間等,並且在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對空氣品質問題進行專門約定。
2、一旦發現存在空氣品質問題,租戶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和中介人員,儘量與出租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並選擇具有營業資質的正規鑑定機構。
3、租戶應當及時檢測並固定證據,檢測時應通知出租人到場,如出租人無法到場的,至少應保證有第三方中介公司人員在場。
4、租戶還應當保存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財產受損證明、診斷證明等證據,以便於後續維權。
對房東而言 ·
1、房屋本身的裝修、家具等都可能導致空氣汙染,對這些細節房東也不應懈怠,在掛牌出租前應確保房屋質量沒有瑕疵。
2、房東負有保持租賃物適於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在租賃物存有瑕疵的情況下,房東應承擔維修義務,當空氣中甲醛等化合物超標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減少空氣汙染對租戶人身造成的損害。
3、當出現空氣品質問題時,房東應當積極配合承租人完成空氣品質檢測。
對中介公司而言 ·
1、中介公司在接受租房委託時不僅應當對房屋外在的看得見的物品質量嚴格把關,對於隱性的問題(如空氣品質、管道)等更應嚴格把關,在撮合交易過程中還應當向雙方告知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2、在因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爭議時,中介人員應當積極作為,安排租戶和房東之間進行有效溝通,並協助空氣品質鑑定機構進行檢測。
來源:法治日報
巢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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