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薛城區司法局、薛城區普法辦、薛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精心編制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知識問答》,供廣大市民學習、了解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相關法律知識,以切實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基本情況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於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該法全文包括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共九章八十五條。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的範圍如何規定?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3.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規定:(1)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2)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3)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4.法律如何規定贍養人的義務?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1)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2)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3)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4)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5)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籤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有關贍養義務的規定。(6)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7)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5.贍養人聲明不繼承老年人的遺產就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嗎?
答:贍養是一種法定義務,是無條件的,必須履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繼承權是法定的權利,權利人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有處分權,可以享有,也可以放棄。
6.法律對扶養義務是如何規定?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7.哪些老年人由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8.法律對老年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8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9.法律對老年人的醫療保險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10.法律對老年人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11.法律對老年人受教育權利如何規定的?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第72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2.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哪些活動?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鬥等優良傳統教育;(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三)提供諮詢服務;(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13.法律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一)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七)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是如何規定的?
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73條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第75條規定: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第56條規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來源:薛城司法行政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