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並與世界聯繫日益緊密,國際化水平不斷提升。在這一過程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公務出國、商務考察等對外交流活動與日俱增,規模日益增大。但近些年來,一些黨員幹部以公務為名,用公款到國外遊山玩水的現象屢見報端,雖經中央不斷發文予以嚴令禁止和提高懲處力度,但在一些個別部門和地方仍屢禁不止,並有愈演愈烈之勢,嚴重損害了公職人員的整體形象及黨和政府的聲譽,社會各界對公款旅遊聲討之聲日見強烈和高漲。
一、因公出國中的違規行為
目前,因公出國不外有三種形態:一是正當和正常的出國交流、國際合作、國際考察、商務洽談等公務活動,總體來看,這部分公務出國佔據主流。二是借公務出國之便,順道進行公款旅遊,包括相當一部分是在考察、學習、培訓、招商等實質性的公務活動之餘,進行變相公款旅遊。從當前看,這部分變相公款旅遊,佔整個違規活動的絕對比重,是推進公務出國費用規模不斷膨脹的主要因素,應是重點治理的關鍵對象。三是在公務出國計劃之外,假借因公出國之名,通過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方式,組織或參與用公款支付的境外旅遊。這類假公濟私的行為,數量不多,但腐蝕性強,影響特別惡劣,應予以嚴厲打擊。
具體來講,根據近年來媒體的披露,我國公職人員特別是政府官員在公務出國中的違規行為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因公出國(境)團組或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到未經批准的國家和地區旅遊,或為觀光旅遊擅自延長在國外(境)的停留時間;二是為遊覽風景名勝區,捨近求遠,繞道安排行程;三是有的為了實現公款出國旅遊的目的,虛報出國任務,規避出國審批,騙取出國批件;四是有的編制兩套出國日程安排,一套虛列出國公務活動,用於欺騙審批部門,另一套才是國外實際活動安排,大部分或全部日程都為觀光旅遊活動;五是通過旅行社或中介機構弄虛作假,購買或偽造邀請函,以訪問、考察、學習、參加會議等名義,花費公款到國外旅遊;六是有的忽視實質性公務考察活動,將主要精力用於觀光旅遊,回國後在網上隨意抄襲別人的考察報告,應付了事;七是有的擠佔挪用專項資金或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款出國,或者由下屬分管機構和企業出資用於公款出國;八是一些學會通過國內辦班,以教育和培訓為名,組織公職人員用因私護照或證件進行公款跨境旅遊。
二、違規行為高發易發的原因
目前因公出國環節成為腐敗的重災區,除出國人員自身的道德修養和職業精神有所欠缺外,主要還是制度性因素所致,具體體現為行政利益配置關係的扭曲和權力消費失去約束與監督,誘發公職人員特別是政府官員權力消費過度膨脹。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因公出國定量上的利益配置均等化。目前我國的因公出國管理制度,是按行政序列加以規定和控制的,不同等級的行政官員,在每年出國次數、出訪國家數量、在國外停留時間,以及在國外具體的花費數額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的本意在於有效控制和管理公務出國的規模。但實際上這種「大鍋飯」式的出國管理模式,在執行中變成了官員福利和待遇的象徵。這種利益均沾式的管理方式,相當程度上刺激了公職人員特別是政府官員的攀比心理,無形之中強化了公職人員和政府官員的福利消費欲望,並將公務出國演化為獎勵、休假機制,甚至將「取消出國考察」作為一種行政懲戒手段加以運用。在這種制度之下,按行政權力進行均等配置所形成的利益分享機制,弱化甚至歪曲了公務出國的本意,大大降低了公務出國的功效,並為腐敗的滋生提供了條件。
2.因公出國定性上的模糊化。因公出國定性上的模糊化源自於定量上的均等化。既然因公出國是按行政級別進行定量和管理,自然就弱化了因公出國的實質性內容的審核和管理,任何公職人員和政府官員都可以找出千萬個理由論證自己出國的合理性,使公務出國的實質性和非實際性的認定空間和彈性被大大拉大,使一些假借公務出國之名,實為公款旅遊的行為大行其道。
3.因公出國管理上的鬆弛化。定性上的模糊化,為公務出國的有效管理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導致監管不力和管理流於形式化和粗放化,在出國審核中,只要程序合理,對於實質性內容往往忽略不計。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公職人員隊伍的擴大和官員職位及職數增多,公務出國的規模和費用支出總額也水漲船高,使監管越發難以應付,加之在懲處上失之於軟,缺乏震懾力,使老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新問題又不斷出現,導致一些部門和地區問題成堆,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
4.公務出國資金籌措渠道的多元化。目前在我國,公務出國的主體是掌握一定權力的政府官員,其出國費用除來自於正規的計劃內渠道之外,還可能通過下屬單位和權力輻射範圍內的企業進行「預算外」資金的籌集。這樣,在國外這部分官員除正常的實質性公務之外,有條件也有財力進行「搭便車」式的觀光遊玩,在這隱性腐敗的背後,往往暗藏有大量的權錢交易和官商勾結行為。
三、對策建議
公務出國作為一種權力消費表現方式,需要從管住權力和管住資金兩個重要方面入手,除加強公職人員和各級官員的道德修養和職業精神的教育和培養外,還應推進位度的根本性變革,在體制上革除公務出國中的制度弊端,這樣才能達到源頭治理的效果。
1.根據因公出國的不同形態,採取相應的對策。對於正當和合理的因公出國活動,應該給予鼓勵,在資金上予以充分滿足和支持,在出國的次數上根據實際需要加以確定,不做次數上的限制;對於因公出國中「搭便車」的旅遊行為,要加大行政懲罰力度,在行政處罰之外,全額退還相應款項,並應附加數倍的罰款。從而使違規者在經濟上付出沉重的代價,進而達到懲戒和警示作用;對於組織與參與弄虛作假和公款旅遊的公職人員,應該入刑,以貪汙罪加以懲處,追究刑事責任。
2.改革現有因公出國管理體制,由程序管理為主向實性內容管理為主轉換。通過機制創新和制度調整,剔除因公出國中的幹部福利待遇因素。因公出國的審核完全依據是否具有實質內容為標準進行認定和審批,以出國的「實質性」內容為核心確定出國的時間、路線、人員構成、費用支出和考核標準,把公務出國的人財物真正用到「公務」之上。
3.加強社會監督,提高因公出國的透明度。對因公出國除加強職能部門監督、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和司法部門監督外,一是加強人大監督,特別是加強人大對財政預算的審批、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職能,在資金使用的監管上發揮最高權力機構的應有作用,逐步實現因公出國預算的硬約束;二是新聞媒體的監督,通過正反兩個方面的報導和宣傳,弘揚正氣,鞭撻歪風邪氣,發揮新聞輿論的導向作用;三是加強社會監督,利用政府信息平臺和網際網路,對公務出國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渠道,健全和完善互動、反饋機制。
4.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公務出國的監管效能。一是將各項管理制度、規章、法律條款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進行整合,明確管理、審核、監督部門的權力和義務,劃定出明確和精準的法規界限和法律紅線,用無情的電腦,管住有情的人腦;二是通過對護照、證件等的電子化管理,對官員的出國行蹤和路線進行全程和即時跟蹤與監控;三是對出國經費進行網絡化管理,通過資金流動和流向,監控每一項出國開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加強國際合作,強化對因公出國活動的跨境監控。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框架內,建立國內與世界相關國家司法機構和反腐敗部門的合作、聯動機制,同時發揮我國政府各駐外機構的作用,對重點國家和國際旅遊熱點地區進行重點監控,密切關注和收集各國相關社會輿論與媒體報導,特別對借公務出國之便,出入國外高檔娛樂場所、賭場、進行境外洗錢以及外逃的腐敗人員進行嚴厲打擊和跨國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