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質量,現將《攀枝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暫行)》網上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請於2019年9月8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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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攀枝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暫行)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攀枝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暫行)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攀枝花市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業務協同能力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川府發〔2017〕1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涉及國家秘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要求確定為秘密級及以上的政務信息資源,按國家相關保密制度處理。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加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運行管理,規範政務部門間依託共享平臺開展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以共享。凡不予共享的,必須有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一數一源,多元校核。按照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共享交換體系,規範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建立唯一數據源,相同數據不重複採集。不同部門產生的相關數據,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數據不一致。
(三)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基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需求,再造和優化政務部門業務流程。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四)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全市按照統一的標準規範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歸檔和共享工作,滿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技術要求。
(五)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安全機制、工作評價機制,在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中,通過全市統一身份認證體系加強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條 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組織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制定發展規劃,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縣(區)各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和領導小組辦公室雙牽頭負責具體工作,市政府辦公室是統籌管理全市政務信息和數據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等工作,組織專家組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政務信息資源重大事項進行論證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攀枝花市共享平臺項目建設,建設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制定政務信息資源交換標準,為全市提供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服務並承擔項目管理及對接省共享交換平臺等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按市級標準和技術規範編制上報本區域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做好政務數據資產梳理及數據歸集工作,考核評估本區域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市級政務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本部門內部及下屬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確目標和責任。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第七條 市級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所擁有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按照標準規範,編制本部門的《資源目錄》,確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資源及共享條件,統一納入全市《共享目錄》。
市級政務部門對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在《資源目錄》明確,並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
第八條 各縣(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機構應按照要求組織編制本區域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監督考核本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更新、維護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政府辦公室監督考核市級各政務部門,各縣(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更新、維護等工作,並負責匯總形成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九條 各類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完成並逐條審核後,在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上註冊、發布並動態更新、維護。政務部門因機構改革或者法定職責調整等,應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確保目錄與內容保持一致。
市大數據中心政務雲服務商負責匯總形成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
第十條 共享平臺是管理攀枝花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通過共享平臺實現。
第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依託攀枝花電子政務雲建設共享平臺。我市共享平臺按規範標準與省級共享平臺對接。各縣(區)直接使用市級共享平臺,不再建設本級共享平臺。
第十二條 我市各級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電子政務外網承載。我市各級政務部門應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電子政務外網遷移。非涉密信息系統加快遷移到市級政務雲平臺並接入共享平臺。
凡新建需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接入共享平臺。
第十三條 共享平臺通過數據傳輸總線連接多個數據服務節點,形成部門分類集中、業務分權共享的數據交換模式。提供部門通過數據服務節點授權提供數據,使部門通過數據傳輸總線獲取數據。數據傳輸總線由攀枝花市大數據產業發展中心管理和維護,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各自負責本部門數據服務節點的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十四條 市級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接入市級共享平臺,各區縣負責本區域政務信息系統接入市級共享平臺,並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政務信息資源,從共享平臺獲取並使用共享信息。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提供
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資源屬性分為基礎信息資源、主題信息資源、部門信息資源等三種類型。
(一)基礎信息資源庫指儲存基礎政務信息資源的資料庫,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徵。其中基礎政務信息資源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最為基礎的、多個政務部門在其履行職責過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務信息,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社會信用、宏觀經濟、文化等基礎信息。
(二)主題信息資源庫指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某一個主題領域,多部門共建項目或業務協調需求的政務信息資源資料庫,包括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資料庫。
(三)部門信息資源庫指攀枝花市各級政務部門履職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和部門職權範圍內管理的政務信息資源的資料庫。
第十六條 列入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應按統一標準規範,以電子化形式、接口方式通過共享平臺實現交換。非電子化資源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逐步進行電子化改造。
第十七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採集數據,堅持按需採集、授權採集,避免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第十八條 基礎信息資源匯聚後形成基礎信息資源庫,由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採集、編目、更新、維護;按主題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庫,由該主題信息化共建工程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採集、編目、更新、維護;部門信息資源編目、更新、維護由各部門自行負責。
第十九條 基礎信息資源庫牽頭建設部門應定義基礎信息項和業務信息項,基礎信息項應無條件共享給政務部門使用,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市級集中、與省和國家對接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共享平臺予以共享。
第二十條 提供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的準確性、時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審核把關。政務信息資源發生變化時,要確保目錄和數據按《攀枝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規定的時限在共享平臺同步更新。
第五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資源分為三種類型: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
無條件共享類,是指無附加條件提供給所需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與行政管理或跨部門並聯審批等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在相關政府部門間共享,如法人單位基本信息、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共服務設施信息、社會經濟統計信息等。
有條件共享類,是指按照設定條件提供給所需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與協同管理相關、信息內容敏感或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只能按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條件共享類,如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以及洩露後可能影響行政執法和政府部門正常辦公的信息。
不予共享類,是指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法律法規或政府規章明確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不予共享類。
依法應與特定政府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不受上述限制,應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向特定政府部門提供共享信息。
凡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使用有異議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必要時由領導小組最終決定。
第二十二條 為簡化授權流程,市政府將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整體授權給市共享平臺主管部門。市共享平臺主管部門可根據授權,直接受理並授權本市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使用申請,並將授權結果通過市共享平臺向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無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可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取。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由提供部門設定共享條件並發布在目錄系統上,使用部門根據共享條件通過市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共享申請,提供部門審批同意後,市共享平臺主管部門根據整體授權應在2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完成審批,對予以共享的通過數據服務節點提供數據或結果判定,共享平臺負責共享交換日誌記錄,對不予共享的應說明理由。通過共享平臺共享的數據應遵循「數據不落地、數據不搬家」原則,提供部門僅提供數據比對判定結果,使用部門從提供部門數據服務節點直接獲取。
第二十四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在發現問題5個工作日內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提供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和回復。
第二十五條 凡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使用有異議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必要時由領導小組最終裁定。
第二十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儘可能向社會開放,與民生保障服務相關的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優先向社會開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共享平臺的安全防護,切實保障非涉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數據服務節點的安全,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
雲服務商負責保障共享平臺的穩定、安全運行,並配合政務部門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等工作。
信息安全服務機構負責共享平臺整體安全運行監督,定期掃描監測共享平臺運行情況,並向市政府辦公室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共享平臺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安全運維報告。
第二十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原則,提供部門對共享信息的安全性進行審查,確保所提供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信息提供政府部門不對信息在其他政府部門使用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二十九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使用部門應按照履行職責需要,共享過程中充分保護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並對共享信息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洩露及未經許可擴散等行為負責,依法依規合理使用共享信息,並對使用過程中的數據安全負責。
第三十條 承擔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技術服務單位應與授權單位籤訂安全協議和保密協議,落實安全責任,共享過程中充分保護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務部門建立健全信息資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共享數據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現安全問題時及時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機構要構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安全防控技術體系,完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實現事前控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訪問權限管理、共享流程規範,實現事中監控;強化信息審計追蹤、共享日誌記錄,實現事後審計,防止數據主動和被動洩露。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溯源機制,在採集、共享、查詢、比對、下載、訪問、更新等過程中實施日誌記錄,日誌保留時間不少於2年。
第七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四條 領導小組按市政府要求對各縣(區)、各市級政務部門信息資源的目錄編制、註冊、更新、維護和信息資源共享情況進行評估,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報市委目標績效辦實施績效問責。
各縣(區)、各市級政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本區域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各縣(區)、各市級政務部門於每年1 月31 日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上一年度信息資源共享開展情況和自評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負責建立攀枝花市政務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絡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評,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部門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或者分級保護測評後接入共享平臺,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加強統籌協調,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強化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領導,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並明確分管責任人和聯繫人。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批評並暫停其信息化應用項目申報。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處分:
(一)不按規定將本部門掌握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實、不全面共享信息內容的,未按要求及時發布、更新共享政務信息和資源目錄的;
(三)對共享獲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洩露及未經許可擴散的;
(四)不共享其他政府部門政務信息、隨意擴大信息採集範圍,造成重複採集信息,增加社會成本、給社會公眾增加負擔的;
(五)未與信息提供部門籤訂相關許可協議,擅自將獲得的共享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六)所轄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後未按要求持續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
(七)對於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違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家、法人、其他部門和個人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