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際網路金融
文/範雲朋尹振濤
來源/金融監管與風險觀察
近年來,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由技術推動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數字貨幣作為一種新型貨幣形式,代表著貨幣形態的演進和創新,在全球範圍內引起廣泛關注。政界、業界和學界都在深入探究其實際應用場景、蘊含風險及監管挑戰等問題。區塊鏈、分布式帳本等底層技術支撐下的數字貨幣具有紙質貨幣和電子貨幣不可比擬的優勢和特性,有助於降低貨幣發行成本和流通成本,提高支付效率,有效預防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等行為。2019年6月18日,Facebook上線加密數字貨幣Libra,其披露的官方願景是建立全球性的金融基礎設施和超主權數字貨幣系統,在全球範圍內引起較大爭議,世界各主要國家的監管態度不盡相同,關於數字貨幣理論與監管問題研究的全球共識之路仍然任重道遠。就我國而言,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官方貨幣發行機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由嚴監管逐步過渡到區別監管和包容性監管,主動探索推出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能性。經過近五年來的深入研究和對國際經驗借鑑,2019年8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在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上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呼之欲出,將採用雙層投放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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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的歷史源流與理論基礎
貨幣發展史的第一階段是實物貨幣階段,以物易物。這一階段的人類社會處於原始社會,由於沒有統一的文化、文字、度量衡,卻擁有同樣的生理需求,因此在對原始社會物品不斷地優勝劣汰中,逐漸出現了等價商品,比如貝殼、布帛、牲畜、衣物等,慢慢被社會生產者廣泛接受。第二階段是金銀條塊階段。隨著部落的擴大和社會活動的增多,人類活動範圍逐漸拓寬,以物易物已經不能滿足人類正常生活需求,而且實物貨幣的天然缺陷暴露,數量不定、不易保存、不易攜帶,因此人類在生產生活過程中發現稀有物品可以作為等價交換物,金銀由於其相對穩定易儲存、開採受政府(國家主權)控制、數量適中、易於攜帶等優勢逐漸被人類社會接受,在此引用馬克思的名言「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第三階段是鑄幣階段。封建社會的產物,國家主權背書,統一的貨幣更好度量,交易更加公平,更符合「等價物」的定義。第四階段是紙幣階段。造紙術和印刷術推動了紙幣階段的興起,紙幣仍然是現今社會的主流貨幣形態。第五階段是電子貨幣階段。近年來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得貨幣開始具有虛擬形態的內涵,是計算機技術的應用體現。以凱恩斯為代表的國定貨幣學說認為貨幣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特別是債權債務關係,國家貨幣處於金字塔式層級結構的頂層。由封建社會到現代社會的貨幣形態演變均遵循著國定貨幣學說的理論架構。
縱觀貨幣發展史,貨幣形態的發展無一不是遵循人類社會需要和技術創新應用而進化的,如今隨著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分布式帳本等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數字貨幣出現在歷史舞臺上,由虛擬貨幣到私人非主權數字貨幣,再到法定主權數字貨幣,對於其底層技術的安全性和實際應用場景的現實性,仍然在討論中逐步深化。
貨幣發展史(圖片來源:網絡)
數字貨幣作為貨幣體系發展到後現代化的產物,其出現將會對貨幣職能和貨幣理論的主要內容產生強有力的衝擊。近年來國內外眾多學者對於數字貨幣進行了理論與實踐研究,總體呈現出以下三個共識觀點。第一,數字貨幣的未來發展趨勢是主權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私人虛擬貨幣或私人數字貨幣由於缺乏主權信用背書,無法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難以實現價值貯藏功能,也更難在全球範圍內實現兌換或共識認可。第二,數字貨幣的出現對貨幣創造和貨幣供給造成較大衝擊,會影響到M0、M1和M2,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機制。底層技術的中立性和現有金融監管體系的空白使得數字貨幣的風險傳染更加難以管控,數字貨幣未來的日常化使用也會影響到國民通貨膨脹水平。第三,數字貨幣運行需要建立在現代國家主權金融制度和國際金融規則標準體系下,制度和標準是貨幣運行的生態要素,技術作為保障基礎,無法完全替代制度功效。
複雜網絡理論、平臺理論和分形幾何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數字貨幣的理論基礎。第一,複雜網絡是對複雜系統的抽象和描述方式,包含的重要概念包括節點、系統重要性節點、連接、度的冪律分布等。複雜系統網絡構築了一個可以編碼的數字地球,使得貨幣流通演化為各節點之間的數字和信息流動,數字貨幣體系的數字身份認證體系、金融帳戶體系和數字貨幣三層結構相互關聯,為貨幣發行、貨幣流通、帳戶管理、跨境交易提供保障。第二,平臺實際上是複雜網絡系統中孤立地研究系統重要性節點的一個特例,平臺的價值來自多方有效的連接,接入平臺的用戶數量越多,正交叉外部性越大。數字貨幣要依賴於支付清算平臺發展,無論是直接使用現有第三方支付等清算平臺,並對其進行健全完善,還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建立新的支付清算體系,都是數字貨幣體系的金融基礎設施,具有系統重要性。第三,分形是指分析連續空間的基本分形元,使得系統的整體由相似的局部構成。數字貨幣所依賴的區塊鏈技術和分布式網絡,其各節點之間所採用的數學方法及遵循的技術規則,體現了分形幾何理論。分形幾何有助於我們從行為視角觀察金融活動,從分形視角觀察,為未來數字貨幣提供合約安排和交易執行的機構很可能是一個多樣化機構的結合,會給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帶來較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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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的定義和發展現狀
數字貨幣隨著實踐發展和技術創新不斷擴展著其內涵與外延。從最初的電子貨幣,到後來的虛擬貨幣,再到現在的數字貨幣,貨幣形態和應用場景愈發豐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報告指出,數字貨幣是以數位化形式實現價格尺度、價值存貯和支付交易等貨幣職能。國際清算銀行(BIS)將數字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強調通過各方數據交換實現各項貨幣職能。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將數字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位化表現,這種虛擬貨幣既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也不與法幣掛鈎,但可以作為支付手段進行電子化形式的存儲、轉移和交易。歐央行則將數字貨幣區分為三類,一是以虛擬貨幣為代表的不受監管的數字貨幣,二是以電子貨幣為代表的受監管的數字貨幣,三是加密數字貨幣。英格蘭銀行明確表示以分布式記帳技術作為數字貨幣的分類標準,運用分布式帳本技術的數字貨幣是加密數字貨幣。隨著國際組織和世界主要國家對數字貨幣的研究逐漸深入,我國學者也對數字貨幣的內涵進行探索性歸納和界定。李建軍(2017)認為,數字貨幣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數字貨幣既包括現有的電子貨幣也包括虛擬貨幣和加密數字貨幣。狹義數字貨幣專指加密數字貨幣,包括主權數字貨幣和非法定數字貨幣。鍾偉等(2018)將數字貨幣定義為比特幣等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或央行發行的國家信用保障的數字貨幣。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廣義數字貨幣定義為依靠密碼學、區塊鏈和分布式帳本等技術產生的以數據形式表現的記帳單位、交易媒介。從狹義來看,可以將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具有法定地位、國家主權背書和發行責任主體的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模式一般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間接發行機制和「中央銀行—公眾」的直接發行機制。在具體研發過程中,要將以下問題考慮在內:基於通證(Token)還是帳戶(Account)、為零售服務還是為批發服務、借記型還是貸記型、錨定與否、加密與否、集中數據存儲還是分層數據存儲等。虛擬貨幣是虛擬社區內的價值標記和支付工具,可以通過交易平臺與法定流通貨幣進行兌換交易,形成交易價格。虛擬貨幣無合格發行責任主體、無實體資產支撐、沒有足夠的信用背書,平行於現實世界的網絡金融空間,通行網絡共識的治理機制和發行激勵機制,通常被視作具有投機溢價屬性的金融工具。
2008年繼日裔美國人中本聰發表《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之後,私人數字貨幣在全球範圍內蓬勃發展,數字貨幣種類持續增加,全球數字貨幣市場規模也呈指數級增長,但波動巨大。根據CoinMarketCap(加密貨幣追蹤網站)官網數據顯示,全球數字貨幣市場總市值在2017年1月1日接近178億美元,於2018年1月8日達到峰值8285億美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已逾2146億美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全球共有2040種數字貨幣(不含代幣),從市場佔有率來看,Bitcoin(比特幣)佔據69.3%的市場份額,Ethereum(以太幣)和XRP(瑞波幣)分列第二位、第三位,分別佔有8.92%和5%的市場份額。隨著全球數字貨幣市場的規模和市值越來越大,私人(非法定)加密數字貨幣的種類愈發增多,數字貨幣已成為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重要應用之一,引起了世界各主要國家貨幣當局的高度關注,尤其是如何監管非法定數字貨幣以應對風險挑戰和積極探索推出法定主權數字貨幣。除投資、投機需求外,加密數字貨幣已在日本、英國和委內瑞拉等部分國家被不同程度地用於經濟生活支付領域。
主流的數字貨幣(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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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的優劣比較
3.1 數字貨幣的優勢
縱觀世界貨幣發展史,整個演變過程伴隨著經濟活動發展、新型需求、技術進步和全球化,從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角度看,數字貨幣的出現和崛起是貨幣形態邁向更高層級的必由之路。金融科技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業態和商業模式,對貨幣的影響更是連通和傳導至整個經濟活動和商業行為,對於金融穩定、經濟穩定乃至社會穩定有著深遠影響。
數字貨幣的優勢在於以下幾點:第一,有效降低貨幣發行和流通成本,提高支付效率。數字貨幣可以有效降低印刷、發行、更換、存儲等成本,由物理空間存儲和流通轉變為數字存儲和空間劃轉,對於跨境支付、跨境貿易和跨境資產轉移的影響巨大,能夠方便、快捷、低成本地實現內外資金轉移。第二,數字貨幣的安全性更高,有效降低支付和流通風險。雖然電子支付高效方便,但是並不安全,易被病毒入侵。數字貨幣基於區塊鏈的技術特點,具有分散、匿名的優勢,通過構建更高的數據安全性來解決支付風險,透明和點對點的交易方式也會提高支付效率。第三,穩健的數字貨幣基礎設施有助於提升監管效能,升級現有金融運作體系。數字貨幣的可追溯性和標記可以提高全球範圍內經濟活動的便捷性和透明度,降低洗錢、偽造等犯罪風險,可以為宏觀貨幣政策提供連續全面的數據基礎,進而通過大資料庫實現對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效果觀測。同時,商業銀行運營體系和貨幣創造機制也會發生一定變化,有利於央行及時掌握金融市場情況,制定更為合適的貨幣政策,升級現有金融運作體系。
3.2 數字貨幣的問題
如上所述,數字貨幣大體可以分為非法定數字貨幣(虛擬貨幣)和法定數字貨幣。在這裡我們需要明確一個概念,以美國為例,即使美國承認了比特幣的合法地位,比特幣仍然屬於非法定數字貨幣。由於各主要國家法定數字貨幣/主權數字貨幣仍然在研究進程中,我們將數字貨幣的問題集中於非法定數字貨幣域內。
第一,世界各國的金融和技術發展程度不同,因此數字貨幣難以在世界範圍內實現跨境跨域流通。綜觀全球,比特幣、以太幣和瑞波幣的合法地位較難獲得認可,投機炒作行為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價格不穩,嚴重影響其價值貯藏功能,因此較難大規模流通。第二,數字貨幣難以維持經濟價值。數字貨幣的開發者和支持者聲稱數字貨幣在設計之初總量確認,因而可以保持幣值穩定和一定的升值空間。但是大量不同種類的數字貨幣的總供給量超出預期,數字貨幣也會衍生出多種形式的「分叉貨幣」,尤其是當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邊界被打破時,這類現象將更加明顯,導致數字貨幣逐漸貶值,難以保持其預期的經濟價值。第三,目前階段,市場上流通的數字貨幣多為私人部門發行,市場可信度低。歷史經驗表明,以數字貨幣衡量的虛擬資產不具備像實物貨幣一樣的可持續性,也會對消費者的理性預期產生較大影響。由於比特幣、以太幣和瑞波幣均屬於非法定數字貨幣,其背後無任何個人和權威機構進行背書,只依賴於比特幣交易所等中介機構和金融基礎設施而「不依賴於信用」的數字貨幣在目前階段並不具備較強的生命力。數字貨幣面臨著公信力不足、客戶資金流失、市場完整性不足等挑戰。第四,數字貨幣應用場景有限,產生過程存在「不經濟」。目前,更多應用場景集中於電子支付/網際網路支付,數字貨幣對於從事非法經濟活動的人更有吸引力。數字貨幣的幣值波動大使其應用場景受限,而且在挖礦過程中會產生礦機、算力和電力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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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的風險、監管挑戰及國際監管動向
4.1 數字貨幣的五大風險
隨著非法定數字貨幣的不斷發展和法定數字貨幣的逐步研發,數字貨幣的風險問題越來越引發社會關注,成為各界熱議的焦點。從數字貨幣的實際應用和未來發展角度看,有五大風險值得重視:一是市場風險。交易無法實現以數字貨幣計價的支付義務,交易所缺乏合理有效的監管安排以應對黑客技術攻擊,或是把數字貨幣等新產品、新技術當作投機工具,擾亂金融市場,進而影響社會經濟體系穩定。二是用戶風險。數字貨幣的價格或匯率被操縱,數字貨幣技術協議風險,以及非法定數字貨幣可能模仿銀行吸收公眾儲蓄而規避監管,這些風險都會極大地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三是財務風險。主要指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以及金融犯罪風險,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可以匿名、快速地存儲和轉移資產進行洗錢,利用數字貨幣匯款系統和帳戶融資來掩飾非法所得。四是監管機構風險。監管機構的監管舉措有誤可能導致信用風險,而且受監管的金融機構和數字貨幣之間的負反饋影響,也會導致監管可行性受到破壞。五是以贏者通吃替代競爭性發展的風險。大型BigTech(大科技公司)機構(以Facebook為例)若發行數字貨幣並滲透到金融領域,將會形成「降維打擊」的優勢,金融業競爭程度將會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壟斷表現。
4.2 數字貨幣帶來的監管挑戰
數字貨幣的風險點繁多且複雜,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難以解決和平衡,給金融監管制度帶來了較大的監管挑戰。第一,去中心化屬性帶來的監管挑戰。在現代經濟中,中央結算機構作為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通過集中式帳戶保障交易的連續性和可持續性,傳統和集中的監管中心有利於避免支付風險。但是數字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分布式帳本技術使得集中式監管失效,中介作用被消除,即使未來央行法定數字貨幣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中心化監管,也會存在較大的監管挑戰。第二,數字貨幣的匿名性帶來的監管挑戰。透明度是監管機構監管非法金融活動的主要指標,數字貨幣的可追溯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洗黑錢等非法金融活動,但同時匿名性也使得監管者很難獲取相應的統計數據來監管其行為,此時技術偽裝和隱藏便會加劇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使得監管制裁效力變弱,進而給監管體系帶來挑戰,倒逼監管系統技術升級。第三,數字貨幣在未來進入規模使用後,貨幣結構會出現較大變化,由於數位化,實物貨幣需求量下降,金融資產的轉換速度加快,現有金融基礎設施的先進性落後於數字貨幣系統,可能引起金融市場波動,當出現特殊事件時,金融恐慌和金融風險的傳播速度加快,從而給金融監管和金融穩定帶來挑戰。第四,數字貨幣的國際監管協調問題。數字貨幣具有多重屬性,需要細化的監管規則,然而隨著數字貨幣的全球化,需要特殊的國際化標準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標準的制定權歸屬以及國際監管協調成為又一大監管挑戰。
數字貨幣的出現不僅給金融監管體系帶來風險和監管挑戰,還對現有貨幣政策框架體系產生較大影響。由於法定數字貨幣與貨幣政策框架及其傳導機制的聯繫緊密,我們將分析視角限於法定主權數字貨幣域內。法定數字貨幣會對傳統貨幣政策工具形成挑戰:第一,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可能呈現下降趨勢。數字貨幣會一定程度上替代銀行的活期存款以及流通中的現金,當公眾傾向於保留數字貨幣時,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將會降低,存款的派生能力將會增強。第二,再貼現率將會更好反映市場需求,再貼現業務總量下降。數字貨幣的優勢使得貨幣流通速度加快,金融市場和金融資產的流動性提速,利率市場的期限結構將會變得更加平滑,緩解現在長短期利率「峰谷值」大以及「利率倒掛」現象。隨著移動數字支付和數字貨幣的深化應用,票據再貼現業務的總量將會下降,也許會衍生出新型調控工具。第三,公開市場操作的準確性將會增加。法定數字貨幣的應用使得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傳導渠道更加通暢,對有價證券的買賣產生間接影響,未來數字貨幣利率將會成為一個重要的參考利率。此外,法定數字貨幣也會對現有數量型貨幣傳導機制產生影響。現行貨幣層次劃分為M0、M1和M2,法定數字貨幣的正式投入使用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M0的部分功能替代,促使處於流動性底層的M1佔貨幣供應量比重降低,交易性貨幣佔比呈現下降趨勢。數字貨幣的運營使用有助於增強利率調控對貨幣市場的傳導效應,推動貨幣傳導機制由「數量型」向「價格型」轉變。
4.3 數字貨幣監管國際動向
目前,世界各國金融體系的發達程度分化嚴重,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備程度存在差異,相關金融需求處於不同階段,因此對於數字貨幣的監管態度漸趨分野。從監管舉措上看,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可以分為信息/道義勸告、準入監管、立法監管、反洗錢監管和完全禁止。由於具體做法各異,而且世界範圍內沒有形成統一的框架舉措,我們在此根據國別簡要歸納論述,而非根據監管舉措分類。
第一,英國通過發布多份數字貨幣研究報告,並聯合學界、業界共同探索制定數字貨幣監管框架,對數字貨幣的態度較為明確且積極,承認數字貨幣是金融科技創新,但前提是數字貨幣是安全、有效、可控的,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工具,要針對數字貨幣的風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並且開啟了對法定數字貨幣的探索。第二,美國側重於數字金融市場規範,對數字貨幣、虛擬貨幣的監管職責由聯邦政府和各州法律的「二元模式」確定。2017年以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舉措主要是道義勸告、發表聲明、起訴調查等。進入2019年7月,SEC開始為數字貨幣領域的合規項目放行,採取豁免措施或出具無異議函。美國各州的數字貨幣監管各有不同,以紐約州為例,主要表現為發放比特幣牌照(Bitlicense)、設置數字貨幣監管研究部以及針對特定案件出臺法案。第三,加拿大對於數字貨幣發展與監管的研究處於世界前列,認為數字貨幣屬於證券資產,不具有貨幣屬性。2017年加拿大央行報告顯示,其正致力於研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原型系統Jasper,旨在利用該項目探索創建一種使用數字貨幣技術的支付系統,但是加拿大央行官員也表示數字貨幣可能會影響現行貨幣政策的執行效率並產生擠出效應。2017年10月,加拿大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對外宣布支持作為證券資產的數字貨幣及其ICO(初始數字貨幣發行)項目,並許可發放數字貨幣相關服務牌照。第四,新加坡側重於數字金融創新實驗,在監管沙盒機制下給予虛擬金融有限制的合規性。例如,新加坡金融監管部門給予ICO的是有條件的「無異議函」,主要條件是禁止對新加坡本國居民發行和買賣虛擬貨幣。第五,日本側重於數字金融市場開放。2017年3月,日本內閣通過法令,承認比特幣為合法支付方式,取消比特幣交易稅;2017年9月,日本金融廳宣布11家虛擬貨幣交易所獲準註冊,12月又批准4家虛擬貨幣交易所。第六,俄羅斯對於數字貨幣採取嚴監管的態度及措施,出臺相關監管法案,禁止比特幣及所有類似性質的替代貨幣,認為其具有高風險特徵,會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產生較大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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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完善數字貨幣監管的政策建議
數字貨幣屬於新型貨幣形態,其發行、流通、管理等方面都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制度、運營體系、新型支付基礎設施和技術標準等。從監管實踐看,我國對於數字貨幣和數字金融的發展與監管側重於風險防範,尤其是對於虛擬貨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採取嚴監管態度,禁止其參與非法證券發行、非法集資、非法金融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動。發達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有限許可導向並不適合我國現有金融體系的發展水平,因為技術的中立性及其帶來的擴散性和規模性對於我國現階段金融改革和金融開放進程的影響「弊大於利」。從金融體系的國際競爭力維度看,當前以第三方支付為代表的行動支付已經處於全球領先地位,法定數字貨幣的發展極有可能成為我國下一個金融科技全球領先領域。因此,要從國家頂層設計高度規範數字貨幣的發展與監管,積極引領和推動全球法定數字貨幣的實施並助力人民幣國際化,以「一帶一路」倡議沿線國家作為中國新一代數字貨幣或數字支付的「試驗田」,提供廣闊的應用場景,打造跨境數字支付系統,提升我國在國際舞臺上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5.1 穩步推出央行法定數字貨幣
對於我國而言,推出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是數字貨幣合法化的必由之路。基於我國經濟金融發展階段和當前金融監管體系,不可借鑑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將私人數字貨幣當作證券的做法,未來也應禁止虛擬貨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法定主權數字貨幣的發行模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間接發行機制,不會對現行貨幣市場運行機制產生根本性變化,數字貨幣將逐步取代傳統貨幣;另一種是「中央銀行—公眾」的直接發行機制,中央銀行可直接吸收公眾存款,商業銀行的信貸創造能力受到限制和影響。去中心化和有限中心化的結合是未來數字貨幣的未來,間接發行機制是當前我國的最優選擇。我國在採用「雙層投放」機制發行「DC/EP」時,應當採用中心化管理模式,不改變當前債權債務關係,繳納100%的全額準備金,避免過度的「金融脫媒」。我們在正式推出「DC/EP」之前,應當在一個小範圍的模擬空間內試運行,針對發行和流通過程中的風險點進行逐一排查,尤其是對數字貨幣影響下的貨幣傳導機制變化作出合理預判和及時處置,加強數字貨幣政策影響評估,做好風險預警工作和緊急應急機制建設,為後續放寬市場準入提供監督保障。
5.2 建立健全數字貨幣監管框架
我國金融市場體系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因此要儘早、從嚴地構建數字貨幣監管框架,借鑑國外先進經驗,明確其法律地位、監管標準、監管對象和監管資源。第一,立法機構和監管機構要給予數字貨幣官方定義和合法地位,設計好適度監管、審慎監管等基本原則,平衡好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保持市場的競爭性。第二,要明確數字貨幣監管部門及其職責權限,是將數字貨幣監管納入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還是單一設立數字貨幣監管機構,要基於國情作出「帕累託最優」選擇。從短期來看,由央行牽頭對其進行監管,根據金融科技和數字貨幣的跨界化特點,需聯合證監會、銀保監會和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建立聯席機制或專門的工作小組,加強統籌協調,選擇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避免「一管就死」的強制性監管。第三,在數字貨幣監管框架下,要做好市場準入和甄別工作,選擇好監管客體和特定對象,如數字貨幣的中間商、商業銀行等市場參與者及相關服務提供者等,縮小監管範圍,利用好現有監管資源。第四,數字貨幣監管框架要注重和強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行為監管,還原貨幣本質和基本職能,提升數字貨幣的主權信用和市場信譽度。
5.3 確定數字貨幣的監管原則
數字貨幣作為金融科技的新興產物,要汲取以往對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經驗教訓,在央行推出法定數字貨幣之前,應當確定數字貨幣的監管原則。一是適度監管原則,增強監管彈性邊界。我國對於數字貨幣的監管更需關注風險和技術安全,而非徹底性的禁令,「穩中求進」工作原則和適度監管原則相匹配,不可讓金融創新過多領先於金融監管。二是靈活審慎原則。監管對策不應局限於數字貨幣本身,更應注重數字貨幣對現有貨幣體系傳導機制、傳導渠道、傳導效果的疏浚作用和正反饋效應,還要對一些中介機構或金融基礎設施進行審慎監管。三是與傳統金融體系融合的原則。數字貨幣作為金融科技創新產物,會對現有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產品體系、金融機構體系和金融制度體系產生較大影響,因此我們應當把握一個原則——避免衍生出新型、不可控風險。數字貨幣的推出要適應國內金融發展現狀和節奏,協同金融開放舉措,尤其防範新興事物和傳統體系的風險傳染。
5.4 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從世界各主要國家對於數字貨幣的監管重點中,我們應當充分考慮到數字貨幣的匿名性和跨界化特徵,主要關注非法的數字貨幣計劃或者由黑客技術衝擊導致的損害金融消費權益的行為,應加強監管科技的應用,推動全流程監管,同時要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數據權和隱私權利。目前,「一行兩會」的消費者保護部門是分隔開的,可藉此數字貨幣的契機,探索成立一個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構或部門,專門針對金融科技創新可能帶來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管。明確消費者賠付主體,適當時候也要進行信息/道義勸告,加強消費者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數字貨幣使用觀。
5.5 將技術作為監管核心,健全數字貨幣技術標準
技術適當性監管必然成為金融監管的新核心,其重要性不亞於當前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雙層投放模式中,數據、信息、標準的重要性愈發顯現,如何保持技術中立,如何更好地防止黑客等技術衝擊,其中的主線問題是「技術」,包括加密技術、分布式記帳技術和數字貨幣錢包等。應當加深對數字貨幣關鍵技術的突破和迭代,加大對加密算法、晶片技術、量子計算技術等前沿技術的研發投入,提高數字貨幣技術標準,完善央行發行系統的安全性、穩健性和可操作性,加強技術監管,避免技術衝擊產生系統性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應建立數位技術委員會,由專門技術機構負責開發、維護和升級法定數字貨幣系統,保持一定的技術前瞻性和預測性,短時間內還不可推行完全的技術系統自動實現機制;應建立設置過渡期,利用監管科技等方式逐步提高數字貨幣技術標準,考慮到經濟規模、貿易規模、人口總量、貨幣需求量以及其他社會經濟指標,保證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
5.6 加強國際合作,積極探索國際協調的監管範式
隨著世界經濟金融一體化的深入,各國的經濟交流合作越發頻繁。目前,國際上關於數字貨幣沒有達成共識,都是一些國際組織通過發布研究報告、相關指南等來逐步探索數字貨幣的監管問題,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清算銀行(BIS)、金融穩定理事會(FSB)。2019年7月,七國集團(G7)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發布聲明:「數字貨幣應滿足最高標準的金融監管,以保證其不會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或消費者安全,各國對科技巨頭徵收數字服務稅達成一致。「鑑於此,我國應當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主動參與制定數字貨幣的國際監管準則和相應技術標準,提高我國在此領域的話語權,通過未來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促進全球貨幣一體化的進程(非超主權貨幣)。此外,由於數字貨幣的影響遍布整個經濟金融體系,具有潛在的匯率風險、法律風險和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因此要積極探索構建「雙邊協調」和「多邊協調」的監管範式。
文章作者:範雲朋,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學博士;尹振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