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單位跟應聘者索要無犯罪證明,往往需要求職者回到屬地公安機關開具無犯罪證明,有的人可能進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就認為這是前科劣跡,算案底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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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來聊聊什麼才算是前科劣跡。首先先來介紹什麼是前科,什麼是劣跡。在我們行話來說刑事犯罪即為前科,公安行政處罰I叫劣跡。刑事犯罪前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緩刑、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些都屬於前科,行政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拘留、對於吸毒人員還有社區戒毒、強制戒毒等。現在單位索要的多為無犯罪證明,如果你被行政處罰過,沒有刑事犯罪記錄正常都可以開具出來,如果索要違法犯罪證明,有刑事行政處罰,都不可以的。只要沒有上述情況,都不要老百姓說的留案底。如兩個人打架,最後調解處理了,這就不叫案底,你喝酒酒駕被拘留了,這就算案底。所以說大家還是要守法為好,不為自己考慮,也要為家人子女考慮,如果你身上有汙點,子女參軍、公務員考試政審都是不會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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