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的種類與期間
01
警告
警告的處分期為6個月,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02
記過
記過的處分期為12個月,記大過處分期為18個月。記過處分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
03
降級
降級的處分期為24個月。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工資主要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降級也要降低工資中的級別工資。受降級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04
撤職
撤職的處分期也是24個月。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並不能晉升工資檔次。
05
開除
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
相關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七條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八條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來源:清廉蘇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