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女死囚囚犯發現自己懷孕了,這對她來說或許應該被稱作一件大喜事,因為這意味著必須停止執行死刑,並且案件會在核實情況後改判,意思就是該女死刑犯將能因此生存下來,至多只能判她無期徒刑。
這實際上是一項保護婦女人權的法規,也是人道執法的一種體現,但是認定的細節和程序非常嚴格。
其實女犯人在被羈押至看守後,全面的身體檢查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懷孕一個月以上都是能鑑定出的,審判中這一點極為重要,因為它能影響最後的判決是否為死刑。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的「不適用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此外,如果孕婦涉嫌犯罪,在羈押期又流產了,而後還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並被送交審判,依然被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死刑依然是不適用的。
對於女死刑犯,哪怕她們在死前一秒鐘喊出「我懷孕了」,便能立即停止處決,這時法醫會進行檢查以確定結果,如果屬實將對該案進行改判。
所以只要沒有被實際處決,無論是故意尋找精子懷孕還是真的意外發現自己懷孕,女死刑犯都不會被處決 。
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婦女的絕對人權。因此,在一些國家中,有一些死囚囚犯在被處決之前故意懷孕,最後成功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更少期限的監禁。
在正常的監管過程中,幾乎不可能出現突然懷孕
因為看守所中,女嫌疑人和男嫌疑人都是分開管理的,男警察不能對女嫌疑人進行直接管理,單獨會見女嫌疑人也得有女警察的陪同和監督,所以在正常的監管過程中,基本上不可能出現女死刑犯突然懷孕的情況。如果真有這樣的情況出現,那無疑是重大的監管失職案件,監管警察往往會被追究責任。
結語
目前,最常見的懷孕保命案件是毒販中的孕婦,她們往往大著肚子參與犯罪。如果被判處死刑,則不直接適用,甚至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以至於在某些地方能看到不斷懷孕,不斷流產和不斷犯罪的情形。她們完全是利用這一點作保命符,然後一次又一次地重複犯罪,這著實令人頭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