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廣大考生充分做好2019年選調生備考準備,甘肅中公教育為大家整理了選調生招錄考試備考資料,供各位考生查看學習。
雙務合同中三大抗辯權一直是出題人的最愛,在選調生考試中也經常出現,所以大家在備考中一定要將該知識點拿下。三大抗辯權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三大抗辯權只存在雙務合同中,單務合同不存在抗辯權,比如:甲與乙訂立代理合同約定,乙無償為甲購買水果一車,未約定雙方履行的順序。若乙請求甲預付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甲不能以乙未履行處理事務的義務為由,對乙主張抗辯,因為此合同屬於單務合同。
一、三大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沒有履行的先後順序,雙方的債務履行期均已屆至,請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履行不適當。順序履行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或者後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債務,雙方債務有先後履行的順序,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後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債務,雙方債務有先後履行的順序,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具有屆時不能或不會作出對待給付的情形,如經營惡化,抽逃資金,喪失商業信譽等,先履行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三大抗辯權的對比
共同點:都存在雙務合同中,即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債務。
不同點:1、履行順序上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沒有履行先後順序;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履行的先後順序。2、請求權人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雙方均為請求權人;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請求權人為後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安抗辯權的請求權人為先履行債務的一方。
三、舉例對比
甲、乙的買賣合同約定:甲以50萬元向乙購買一輛車,2019年5月10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直到5月20日,甲、乙均未履行。則甲支付50萬元價款的義務附同時履行抗辯權,乙未給付之前,甲不負責任。
甲、乙的買賣合同約定:甲以50萬元向乙購買一輛車,2019年5月10日甲支付價款,5月20日乙交付車輛。若甲到期一直未支付價款,則乙到了5月20日可以拒絕交付車輛,屬於先履行抗辯權。
甲、乙的買賣合同約定:甲以50萬元向乙購買一輛車,2019年5月10日甲支付價款,5月20日乙交付車輛。若到5月1日時,乙公司因經營不善,將面臨破產清算。到了5月10日甲可以拒絕支付價款,屬於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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