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或由公安機關送入專門學校

2020-09-04 伊旗公安


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將迎來一次重要調整。


據央視新聞報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這部法律進行初次審議基礎上,將對這部法律進行二審審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建議分級預防,提前幹預


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分級預防、提前幹預,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案草案第二條修改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分級預防、提前幹預」,並增加規定: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擬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進行專門教育


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中央部門提出,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2019年印發《關於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的意見》,對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有明確規定,本法修改應當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精神。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


一是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


明確進入專門學校

接受教育矯治的程序


在此次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還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矯治的渠道、入學程序進行了明確。


《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對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的程序做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進一步暢通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矯治的渠道,完善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評估決定後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同時修改相關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修訂草案》還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草案》增加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上述專門場所實行嚴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審核:劉樹林

編輯:陳 敏

來源:內蒙古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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