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約炮後發微信紅包,是嫖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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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李律師在嗎?我因為約會被逮捕了,我感到非常的沮喪,我想提起行政訴訟!
李律師:情況怎麼樣?詳細說下。
小明:我在微信上遇到了一個女網友。聊了一會兒,我們去開房。結果以賣淫罪被逮捕。
李律師:你有支付嗎?
小明:沒有啊,吃飯了就開房。我付的飯錢和房子的錢。
李律師:送錢要慎重,比如紅包。
小明:給了微信紅包。那女孩出去之前不應該先發個紅包嗎?
李律師:一共發了幾個微信紅包?
小明:不多,才500塊!
李律師:老兄,你的約炮費用可不低啊!
小明:…
那麼,發送微信紅包是嫖娼嗎?這實際上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法律問題。要理解這一問題,首先必須釐清與之相關的法律概念。
賣淫、嫖娼是指同性之間、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的不明確的性關係。從主觀的角度來看,妓女與嫖客發生性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賺錢,而不是為了情感、激情或生理需要。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和賣淫的人已經達到了14歲但不到16年,那些已經達到16歲而不到18歲第一次在賣淫和嫖娼,或迫於生活第一次賣淫,等應當拘留少於5天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的,除依法接受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接受拘留、教育;
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拘留、教育,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但懷孕、哺乳一歲以下嬰兒的,或者70歲以上的人賣淫、嫖娼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應當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權、隱私權。被抓賣淫、嫖娼的,強制接受性病檢查。性病患者必須接受強制性治療。
目前,對於賣淫嫖娼的認定,權威觀點認為「利潤」不僅包括金錢,還包括財產或其他物質利益。大多數人也同意這個觀點。在實踐中,只要涉及金錢、財產或其他物質利益,公安機關將其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這種觀點顯然有問題。
金錢和財產的交換並不一定屬於賣淫和嫖娼。
男子在約見過程中所發生的吃飯、開房費用屬於日常生活的正常費用,與是否賣淫、嫖娼無關。
男人在約會過程中給女人買的禮物,或者微信紅包,當然不屬於用金錢或財產作為性媒介的情況。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沒有金錢和物質的支持,約炮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公安機關在偵查此類案件時,應當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供詞、手機通話記錄、微信紅包的具體數額,進行綜合判斷,區別對待。不要冤枉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