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琪 楊晨霖 律師
最近辦理一起涉及法官私生子繼承案子,私生子的繼承現在在生活中還是比較常見,但對於法官的私生子的案子,大家估計打死都不可能見到,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這樣:當事人是江蘇人,今年21歲,個子高,身材好,人也長得漂亮,初高中就是有一大幫人每天在追求人家。
當事人人家對於這些追求者也沒有當一回事,高中畢業後,上了大學,大學追求者更是每天排成隊,其中有一個追求者對人家最好,當事人也就從了,這位追求者當事人耍了一段時間才知道是個法官,當時四十七八歲的樣子,人也還算撐展。
當事人大學畢業,這位法官也去了美女家見過美女的父母,美女的父母也就默認了美女和法官的關係,也不介意法官有兩孩子,只是關心法官說的離婚的事情。
美女畢業後,法官提供了一套房子讓美女居住,並承諾儘快和老婆離婚。法官經常去和美女住一起,婚還沒有離,美女就已經懷孕了,美女懷孕後,法官給美女很多承諾,美女也就不再催法官離婚了。
去年兒子出生,法官也是非常喜歡,但就是不提離婚的事了,既然有承諾,美女也就認了。
今年孩子一歲了,法官在9月突然癌症去世,對美女的承諾很多都沒來得及兌現,對孩子成長都沒有安排。
法官去世後,七八套房子以及幾百個平方的商鋪都在老婆名下,美女試圖找法官的老婆協商,能給一套住房,300萬元現金,作為孩子的撫養費,被人家原配弄的劈頭蓋臉的難受。
孩子的撫養確實是個大的問題,費用多,美女沒有工作,沒有收入,家裡人合計,只有通過訴訟來解決了,美女找了當地律師,當地律師又怕是當地法院,建議美女找外省律師辦理,這位當地律師又是我們同學,就推薦我們來辦理。
這起案件涉及到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私生子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子關係,如何確定?
二、私生子是否擁有繼承權?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私生子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子關係,如何確定?
本案美女的孩子出生時出生證明上並未寫明其父親是誰,登記戶口時也沒有,更未與被繼承人做過親子關係鑑定。此時被繼承人已死亡,親子關係的確定是比較惱火的!
在本案中,被繼承人法官去世前,與美女交往的三四年中間,有大量的聊天記錄,其中記載了懷孕到孩子出生的整個過程,以及孩子成長的整個過程,從微信聊天可以看出,對於確認父子關係,已經是很明確了。
親子鑑定是這類案件處理的一般規則,法院的認定有這樣證據的需求;當然,沒辦法做親子關係鑑定,還可以申請做半同胞鑑定,即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關係鑑定。本案中被繼承人與原配夫人還有一子一女。而且類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在本案中,根據微信完整的聊天記錄,兄弟姊妹拒絕做關係鑑定的,人民法院結合這些完整的聊天記錄證據,當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主張會被推定並支持的。
第二個問題,私生子是否擁有繼承權?
在本案中,被繼承人突然死亡,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因此本案涉及的繼承為法定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在法律中,私生子與婚生子的權利是平等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美女的孩子雖是私生子,即法律規定裡的非婚生子,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
婚生還是非婚生子是孩子父母的責任,與孩子沒有關係,非婚生本來就要受歧視,建議那些有非婚生孩子的父母,為了孩子順利成長,要提前安排好孩子的成長問題,避免造成將來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之間的仇恨。
《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