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得失說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PARIS BAGUETTE」商標無效宣告行政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該商標註冊的裁定,「PARIS BAGUETTE」商標面臨被宣告無效的窘境。
到底是「芭黎貝甜」硬碰瓷?
還是「巴黎貝甜」真侵權?
作為一家以經營法式麵包為主的企業,來自韓國的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旗下「巴黎貝甜(PARIS BAGUETTE)」品牌多年來在我國消費者中形成了一定知名度。
「巴黎貝甜」餅店在國內各地區有不同的經營者:上海艾絲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艾絲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南京艾絲碧西食品有限公司等。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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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點評網上相關信息的上傳者不是漢濤公司,而是北京艾絲碧西。故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直接侵權的主張不成立。
02
原告涉案3個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與「巴黎貝甜」提供的餐飲服務不構成類似。
03
「巴黎貝甜」系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原告涉案3個註冊商標的最早申請註冊日為2014年,且均未實際使用。
而自2004年起,「巴黎貝甜」餅店就已在國內多個城市開設,至2012年9月已達100家門店。顯然「巴黎貝甜」使用在先。同時,綜合「巴黎貝甜」的經營時長、門店範圍、宣傳推廣、媒體報導、獲獎情況等因素,可以認為對於烘焙行業的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等相關公眾而言,「巴黎貝甜」標識與其經營者之間已經建立起了穩定的聯繫,構成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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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註冊商標不具有使用目的且存在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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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行為屬於惡意囤積商標。原告及其關聯主體在沒有任何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先後申請註冊八百多個商標,還註冊專門的商標轉讓網站銷售商標。此種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損害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秩序,不正當地擠佔了有限的商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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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請註冊商標存在惡意。原告註冊商標中的「芭黎貝甜」與第三人在先使用的「巴黎貝甜」僅一字之差,讀音相同,兩者英文僅首字母不同。原告商標獲準註冊後未予使用,反而利用第三人的「巴黎貝甜」進行微信公眾號認證及進行烘焙店鋪的加盟宣傳。可見,原告了解「巴黎貝甜」品牌,其註冊商標中使用「芭黎貝甜」並非巧合,而是出於攀附「巴黎貝甜」品牌商譽的惡意。原告在此情況下起訴在先使用人侵權,屬於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行為。
05
原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的上述行為可以認定其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註冊商標、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及濫用商標權的行為,在商標註冊和商標權行使兩方面均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得到保護。
通過如上分析,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條文《商標法》
上下滑動閱覽
第四條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七條第一款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第六十八條第四款 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我國商標法確立了商標權的註冊取得模式,且適用申請在先原則。然而,卻有一部分「腦筋活絡」的人抓住了其中的一線商機,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損害了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秩序。商標權屬於私權利,但商標也同時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其註冊與使用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商標管理秩序,並非獲準註冊後就能得到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人們通過誠實勞動形成的財產性權益,同時也要求人們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誠實信用原則從商標註冊和商標權行使兩個層面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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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商標應出於使用目的。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脫離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申請註冊商標,顯然不可能實現該功能,也背離了商標法的立法初衷。因此,雖然我國商標法不要求申請註冊商標以實際使用為前提,但仍要求具有使用目的。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標法更是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若申請人在商標獲準註冊後使用了商標,可以認定其系出於使用目的而申請註冊,但該種使用應是商業活動中真實、持續的使用。若申請人在商標獲準註冊後未使用商標,可根據其是否為使用商標做了準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符合生產經營所必需等進行判斷。若申請人已準備好經營場所、設備及人員,印製了宣傳資料或通過其他途徑對擬推出的產品進行宣傳推廣,可認定其為使用商標做了準備,其申請註冊商標系出於使用目的。若申請人超出正常經營所需而大量囤積商標,則很難認定系出於使用目的而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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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商標不得侵害他人在先的合法權益。商標權系一種經註冊而取得的財產權,當該權利與其他權益發生衝突時,法律不保護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權益。商標法將一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規定為商標不予註冊的理由,如第十三條規定的模仿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人搶註情形、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侵犯他人在先權或惡意搶註商標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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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不得濫用商標權。商標權人應在商標權獲準註冊的範圍內對商標進行商業化使用,而不應將註冊商標本身作為牟利的工具,更不能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而行使權利,否則屬於權利濫用。例如,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不進行真實有效的使用,反而對外售賣,或對商標在先使用人進行惡意投訴、起訴的,可認定系權利濫用。新商標法還在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本案的判決對此類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猶如雷霆一擊,昭示了以惡意搶註手段取得的商標權利並不具有穩定性,粉碎了投機者藉此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美夢」,有助於遏制屢禁不止的惡意搶註商標現象!
這裡小編也告誡大家,切勿有這種投機取巧的想法!老老實實註冊商標才是穩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