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蔡華偉 |
高科技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會產生諸多困擾。在網上海量的尋機攻略中,由淘寶賣家提供的追蹤iPhone手機服務備受追捧,但同時也飽受質疑:這種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個人信息的服務究竟合不合法?公安機關採用的定位服務能否試水民用?這些問題都值得思索……
蘋果授權店答覆
丟失手機的ICCID碼只提供給警方
現實中有很多iPhone手機成功找回的案例,關鍵在於蘋果手機的定位功能發揮了作用。既然可以通過電子串號對手機去向進行跟蹤定位,那麼丟失的iPhone手機是否可以通過蘋果公司提供官方定位服務,幫助尋回呢?帶著這個疑問,記者來到位於北京三裡屯商業區的蘋果產品零售店進行調查。
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向店員諮詢:「一個月前丟失的手機,能否幫忙找回來?」店員告訴記者,如果手機在北京丟失,失主首先應向警方報警,警方接警後,再將警方開出的證明通過郵件方式發送給蘋果公司法務部。蘋果公司根據郵件上傳丟失手機的相關信息,一旦丟失的手機到蘋果授權店進行維修時,蘋果後臺系統會自動搜索到並報警,授權維修點將扣下丟失的手機。當記者詢問報警後,失主能否從蘋果官方獲得丟失手機的ICCID碼時,店員表示,丟失手機的相關信息公司只提供給警方,失主沒有權限獲得。
之後,記者又致電蘋果官方售後支持,當記者詢問蘋果公司能否將電話轉接到媒體聯絡部門進行溝通時,客服人員表示,公司媒體聯絡部門不接受採訪。截至發稿,記者給蘋果公司媒體聯絡郵箱發送的兩封郵件,沒有得到任何回復。
業內人士爆猛料
有蘋果售後人員網上賣定位信息
曾經從事過iPhone手機軟體開發工作的胡先生,現在是淘寶網上一家「蘋果手機尋回」網店的老闆,記者在與他的接觸中了解到更多關於蘋果「尋機」背後的「貓膩」。
「去年7月之前,iPhone手機失主可以憑電子串號直接通過蘋果官網查詢丟失手機的新ICCID碼。但不知為何從那之後,蘋果公司關閉了這個查詢通道,ICCID碼的相關信息僅向售後技術人員開放。」胡先生說,目前淘寶賣家的定位信息來源,大多是來自於蘋果售後服務渠道。「由於這些信息蘋果售後人員都能接觸到,有部分售後人員還直接做起了淘寶定位服務的生意。」
對於這一生意是否合法?胡先生也不置可否,「因為我們對於IMEI碼是否屬於信息購買者本人無法判斷,所以對法律風險判斷不準,還是建議失主通過相關渠道查詢到手機去向後報警,由警方來協助處理。」
可如果淘寶賣家的信息果真是通過蘋果售後技術平臺獲得,那蘋果是否涉嫌洩露用戶隱私?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這取決於用戶購買蘋果產品時與蘋果公司達成的合同,如果在產品銷售說明中明示消費者蘋果公司有這種後天追蹤系統,而消費者又自願購買,實際上是消費者放棄了相應權利;如果蘋果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沒有這種合同,或者消費者根本不知道存在這種定位功能,蘋果公司就屬於侵犯消費者知悉權,相應的定位功能自然屬於違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表示。
專家觀點
手機定位期待民用
建議完善立法降低門檻並加強隱私保護
目前手機定位技術在民用領域主要應用於路線規劃與實時導航、城市信息查詢、地圖查詢、企業員工管理等方面。特別是一些物流管理、速遞、保險等公司為方便管理員工採用了手機定位技術。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分析指出:「這些手段存在著一定的爭議。目前一些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明確了手機定位服務的範圍、限定條件、授權關係的確定及運營商在此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兒童和監護人之間隱私保護的限定條件,而我國對此領域尚未出臺明確規定。」
「從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將手機定位向民用領域進一步開放,比如應用於尋找失蹤人口、兒童等領域。手機定位業務的日漸發展,以及巨大商機和利益的誘惑,也產生了諸多法律問題。」高秦偉表示,定位過程中涉及手機定位者的知情權與被定位者的隱私權的問題,均需要從學理上梳理清楚。
「在沒有專門法律頒布之前,相關部門可以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地方性法規來規範定位手機的開通使用。」高秦偉認為,主要的著力點應放在:首先,嚴格限制通信公司開通定位功能必須實名制;其次,要建立嚴格的責任承擔機制;第三,要嚴格規範民間應用的領域,科學論證;第四,公安機關要研究新形勢下網絡安全、手機安全等新興課題,做到既保障公眾利益,也保障個體利益。「當然,最重要的還是通過制定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法,來建立健全隱私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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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一年獲利41萬餘元
粵民警售公民定位信息獲刑
本報廣州1月15日電 (記者羅艾樺)記者今日從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公開審理了一宗非法出售與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涉嫌出售信息的民警李某犯受賄罪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獲刑7年。
據了解,李某是技術偵察總隊五科副主任科員,負責內勤工作。2010年元旦前後,經一老鄉介紹,犯罪嫌疑人萬某打電話跟李某說有一個親戚失蹤了,讓他幫忙定位一個手機號碼。李某於是通過辦公室電腦進入手機定位系統,並將查詢結果告訴了萬某。此後,李某多次幫助萬某查詢公民定位信息。2010年2月,萬某找到李某,提出進行手機通話清單、手機定位、個人出入境記錄的交易。
經查證,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萬某共從李某處購買公民手機通話清單約500份、手機定位信息約300份、公民出入境登記信息約10份,向李支付信息價款合計人民幣41.53萬元。萬某獲取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以後,一部分用於名下劍峰公司非法討債,一部分高價轉售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