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宣判!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 53人被判處刑罰

2020-12-01 光明網

央視網消息:去年3月21日,江蘇鹽城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因為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

昨天(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委派,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需倪家巷集團決定、批准。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共同決策實施不法行為,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其中,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嶽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155萬元。

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對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嶽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

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陶在明、安全總監耿宏、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以及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被判處九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傑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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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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