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

2020-12-25 中國電力網

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承裝(修、試)電力

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

服務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有關精神以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能綜法改〔2016〕377號)總體工作部署,為進一步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放管服」工作,現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條件及審查標準,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一)工程業績

  1.將一至三級承裝類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中要求的工程業績認定年限由「最近3年內」調整為「最近6年內」。

  2.申請一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要求的工程業績,凡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均可作為有效業績予以認定:

  (1) 無證或超越許可資質等級類別範圍承攬的;

  (2) 以勞務分包形式參與的;

  (3) 在承(分)包環節存在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

  (4) 存在其他違反許可管理制度的行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以下簡稱持證企業)在最近6年內合法承攬的境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可以作為有效工程業績予以認定。

  (二)專業人員

  1. 對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中要求的電力相關專業註冊建造師數量進行如下調整:

    2. 取消許可申請條件中關於預算員、安裝工長的人員及數量要求。

  3. 許可申請條件中要求的技術負責人可以由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兼任;安全負責人、安全監督及管理人員、質檢人員須專人專崗。

  4. 申請企業不再提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格式文本(國能綜資質〔2015〕398號)附件材料中所要求的有關人員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材料。

  二、創新事中事後許可監管措施,不斷提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監管工作成效

  (一)強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黑名單」制度

  1.存在下列嚴重違反許可管理制度行為的持證企業將被列入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

  (1)塗改許可證的;

  (2)出租出借或借用掛靠許可資質的;

  (3) 超越許可範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

  (4)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5)在承(分)包環節存在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

  (6)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2.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應將轄區內被列入「黑名單」的持證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對再次違反許可管理制度的,依法從重處罰。

  3.被列入「黑名單」的持證企業,自「黑名單」公布之日起滿一年的,自動移出「黑名單」,相關違法信息錄入其許可信用檔案。

  (二)規範自查工作制度

  1.持證企業自查工作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根據轄區監管工作實際自行組織開展。每次企業自查數量原則上不低於轄區內持證企業總數的10%。 持證企業在其許可有效期內應至少開展一次自查工作。

  2.持證企業報送的自查材料包括經法定代表人籤字確認的自查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及所持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副本複印件;針對在自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持證企業,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其另行補充報送相關材料。

  (三)簡化許可有效期延續申請材料

  1.持證企業按規定期限申請許可有效期延續的,可不再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2)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相關材料;

  (3)工程業績證明材料(仍需提供工程業績報告);

  (4)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2.被列入「黑名單」的持證企業,不得簡化許可有效期延續申請材料。

  (四)停止執行部分事中事後許可監管工作制度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分公司備案制度以及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制度。

  三、多措並舉,全面規範、提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服務質量

  (一)積極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標準化工作

  按照國務院「以標準化促進規範化」的有關要求,對照《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從許可諮詢、材料申報、審查受理、許可決定等各環節規範明確相關標準及工作制度,並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和行政相對人的訴求,不斷完善標準體系,持續提升許可服務水平。

  (二)持續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信息系統建設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理念方針,在已有的許可信息化平臺基礎上,繼續加強完善許可信息系統建設,儘快完成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之間許可信息系統的規範完善工作,並實現許可信息平臺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效銜接。

  (三)大力構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信用體系

  以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秩序為目標,以培育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為支撐,大力構築符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市場發展需要的信用體系。同時,以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為抓手,通過採集整理持證企業在工程質量、合同履約、招投標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使之標準化、信息化、共享化,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完善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許可監管工作機制。

  

  

  國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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