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一女子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仍從事賣淫活動,涉嫌傳播性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10個月,罰金2000元。
經司法機關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龔某某於2016年12月被確證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明知自己感染了愛滋病病毒且會傳染給他人的情況下龔某某仍繼續從事賣淫活動。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構成傳播性病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10個月,罰金2000元。這是雅安市近3年來首個因故意傳播性病罪被判刑的案例。
愛滋病無症狀潛伏期長、隱蔽性強,無法完全治癒,病死率高。目前全世界尚無有效預防愛滋病的疫苗。作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責任和義務規範自己的行為,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愛滋病。
根據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法條連結:
1: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傳播性病行為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患上嚴重性病的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所稱的「嚴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認定為「嚴重性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實行性病監測的性病範圍內,依照其危害、特點與梅毒、淋病相當的原則,從嚴掌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
公安、司法機關對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的同時,每個人也要潔身自好,主動檢測、知艾防艾、共享健康!
文稿來源:雅安市衛健委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