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撤回」功能很實用,特別是在說錯話、發錯了消息時。如果有一天離婚也能「撤回」,會怎麼樣?
近幾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出了「離婚冷靜期」:
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草案現在還未正式實施,但是網友們炸了鍋。
有人表示反對
有人擔憂婚姻自由
有人覺得應該考慮到特殊情況
還有網友表示,其實更該設立「結婚冷靜期」,從根源上減少衝動離婚。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協商一致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二是訴訟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起訴至法院申請離婚。
從草案中可以看出,「離婚冷靜期」是針對協議離婚的情況。自雙方申請離婚後的一個月內,一方有權提出撤回離婚申請。這個時間設置,目的是為了防止雙方因一時衝動提出離婚。
但是,離婚冷靜期並不適用於所有情形。如一方遭受家暴,冷靜期給了對方再次施暴的可能。另外,還存在一方假意同意離婚,但在冷靜期內轉移財產、藏匿孩子、惡意舉債等行為。
所以,離婚冷靜期,還應基於不同情況,對離婚冷靜期的法律適用做出更靈活、細緻的規定。
對於訴訟離婚來說,設置「離婚冷靜期」就很多餘了。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並且,絕大多數離婚訴訟一審都是不判離。第二次再起訴離婚,需要等到第一次判決書生效6個月後。
我們粗略的算下,訴訟離婚的周期:
一審:3-6個月
中間等待:至少6個月
二審:3-6個月
在如此長達一年左右的時間,這個「冷靜期」想必足夠了。
言而總之,結婚有風險,離婚需謹慎。對此, 你又有什麼想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