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經常有這種情況,男人在外打拼事業,女人在家裡照顧家庭,男主外女主內,家庭經營的風生水起,這種生活往往都很令人羨慕。
不過,做為全職太太也有自己的煩心事,我們經常收到朋友們的留言諮詢。大家主要擔心什麼呢?
01 李太太的擔心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一下吧,比如:
李總是一家企業的老闆,收入非常可觀;李總有一位太太,以及一個未成年的孩子。
李太太一開始和丈夫同甘共苦來創業,在老公發達後就過上了有保姆接送小孩,自己可以購物、美容和閨蜜喝茶的高階生活,沒有固定經濟收入。
雖然李太太的生活讓不少人羨慕,但是李太太也擔心以下兩個問題:
1 李總發生意外怎麼辦?
李總現在的事業發展蒸蒸日上,但是企業經營需要經常貸款,雖然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但貸款時銀行都要求李總和李太太作為連帶擔保人。
萬一老李發生的意外,突然離世,公司業務無人打理,可能企業就會無法正常運轉。
而企業經營失敗,李總和李太太的家庭資產恐怕也會被用來清償銀行貸款,可能「一夜回到解放前」。
在現實中這種例子也並不少見。
2 李總有外遇了怎麼辦?
雖然李總家庭目前和和美美,家庭的淨資產也穩步上升,但是李總能力強、長得又帥、還有錢,如果李總沒有禁住誘惑,有了外遇,怎麼辦?
萬一婚姻出現問題,會不會人財兩空?
因為 李太太不知道李總到底有多少財產,而且很多財產是比較容易轉移的。
這就導致一旦離婚,看得見的財產李太太可以拿到一半,看不見的,就沒什麼辦法了。
那麼,怎麼辦呢?有沒有什麼方式或者工具,能夠讓李太太更安心一些呢?
02 解決方案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通過這樣一個保險規劃來解決:
投保一份高額終身壽險,投保人是李總,被保人也是李總,受益人是孩子,保費最好躉交。
比如:李總最終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投保人和被保人均是李總,保額2000萬,躉交保費720萬;保單首年現金價值580萬,逐年遞增。
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呢?
1 可以實現一定程度的債務隔離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也就是說,除了保險公司和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其他任何人或者機構都不能非法幹預保險金的給付,從而使得給付的時間、方式、過程、結果都能有很好的確定性,對保險賠償金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使其不能被凍結。
同時,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換句話說,如果已經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沒有死亡、沒有喪失受益權,保險賠償金就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而是專屬於受益人的債權,不用抵償被保險人的債務。
所以,萬一李總真的發生不幸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會賠付給孩子2000萬,這筆錢不用清償李總的債務。
2 可以把一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固化下來
在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部分第4條有如下描述: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所以,這份大額保單相當於用保險的形式把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固化下來,一旦離婚,現金價值一人一半。
當然,如果夫妻不離婚也沒問題,畢竟保單正常的理財、資產傳承、債務隔離屬性還是在的,也是家庭資產配置的基礎。
相信有了這樣的一個保單後,李太太就可以放心很多了吧。
實際上,資產面臨的風險比人面臨的風險複雜多了。
因為人本身的風險,無非就是生老病死,大家需求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保額和服務品質上,但是一旦涉及到資產,各個家庭的差異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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