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情被捉姦在床 丈夫索賠10萬元"綠帽費"(圖)

2021-01-08 中國新聞網

  妻子與人偷情,被丈夫捉姦在床,並拍了視頻。但是,妻子曉萍還是起訴丈夫阿洪要鬧離婚。為此,阿洪說,離婚可以,但是要賠10萬元 「婚外情損害賠償」。

  背叛婚姻的人究竟該不該賠償這筆「綠帽費」,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鐵證如山 偷情被捉姦在床

  鐵證如山,在法庭上,面對丈夫提供的錄像資料等證據,妻子曉萍承認說:「錄像資料是真實的,我和老鄉確實有發生性關係。」

  在這份錄像資料中,曉萍和一個男老鄉很狼狽,他們都在床上,都沒有穿衣服。事發當天,是2010年5月21日凌晨。

  從這些證據來看,阿洪確實算是一位「取證高手」。他提供的錄像資料相當完整,不僅有捉姦在床的鏡頭,還拍攝到妻子在家洗澡後,出門迎接老鄉。隨後,他們二人一起到了海滄區某菜市場旁邊的出租房內。

  不僅有錄像證據,阿洪還提供了錄音、簡訊記錄和QQ聊天記錄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錄音資料中,阿洪說妻子的男友威脅自己,曉萍也承認與男老鄉同居。但是,曉萍說:「我和他是你情我願。沒離婚怎麼樣?我和你已經不是夫妻了,我早就告訴你,我們不是夫妻。」但是,阿洪說:「法律上還是夫妻。」

  阿洪提供的妻子手機簡訊內容還顯示,曉萍和第三者已經以「老公」和「老婆」相稱,簡訊中還出現「永遠離不開你的老公」、「永遠會愛你的」之類甜蜜的情話。

  阿洪說,這些婚外戀行為對他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丈夫索賠 10萬元損害賠償

  不過,在這個案件中,率先起訴的原告並非阿洪,而是妻子曉萍,她希望離婚,並要求丈夫支付兒子的撫養費,直到孩子18周歲。

  「我們當初結婚太草率了!婚前缺乏了解。」妻子曉萍說,2000年,兩人在福州打工時認識,不久後就相戀了,他們二人於當年5月10日登記結婚。

  據了解,丈夫小洪是海滄區當地居民,而曉萍則是從安徽老家到福建打工的。剛結婚時,兩人感情還挺好。結婚一年多以後,兩人生下了兒子。

  此外,婚後兩人還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子,位於海滄區。為購買該房產,阿洪還向銀行辦理了抵押借款,直到現在,貸款還沒還清。

  2007年開始,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發生矛盾。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簡訊聯繫時用詞曖昧,且於2010年5月11日起,搬出了兩人共同的家,並於2010年5月21日在海滄區鐘山村的一出租房內被捉姦在床。

  隨後,夫妻二人因財產及債務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鬧到法院。丈夫阿洪說,他同意離婚,但是,是因為妻子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妻子要支付損害賠償10萬元。

  準許離婚 外遇方將少分財產

  海滄區法院一審認為,曉萍和丈夫經雙方充分了解後才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後感情尚好。但由於婚後雙方因瑣事而引發夫妻之間的矛盾,後來曉萍與別的男人有不正當的性關係,現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均主張離婚,因此法院準許離婚。

  另外,針對曉萍起訴要求分割夫妻二人位於海滄區共有房產的問題,法官認為,該房產涉及案外第三人的抵押權,應另案處理。

  不過,法官也告訴導報記者,發生婚外性行為的一方屬有過錯一方,在離婚時往往將少分財產。

  焦點爭鳴

  給丈夫戴綠帽,該不該付賠償?

  在法庭上,阿洪還「爆料」說,妻子不止與一個男人保持婚外情關係。

  一位律師也認為,本案中妻子沒有履行夫妻相互忠貞的法律義務,存有婚外不當的性行為,對夫妻感情惡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其過錯情形,可酌情考慮,在共同財產分割過程中,減少分享數額。

  但是,曉萍為自己辯解說,「夫妻雙方走到今天是有原因的,我承認自己有過錯,但前期阿洪也有過錯。」她說,丈夫經常和她吵架,不僅酗酒,還有家庭暴力傾向,並且,阿洪猜疑心極重,經常查看她的簡訊和QQ記錄,這導致她找老鄉傾訴,出現被捉姦在床的一幕。

  另外,曉萍也指出,「發生性關係」和「長期同居」是不一樣的。錄像資料雖然能證明,她和別的男人發生性關係,但並不能證明是「長期同居」。

  據律師介紹,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曉萍認為,這裡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長期同居。如果只是發生一夜情或是通姦行為,這種外遇行為的受害方就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海滄區法院一審認為,曉萍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忠誠義務,對阿洪造成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義務,法院酌定賠償金為10000元。

  專家說法

  離婚索賠,如何操作?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因四種法定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裡所指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既可能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也將會給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所以損害賠償應包含對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賠償。

  無過錯方為合法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且該項請求權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實踐中有不少人建議允許無過錯方向婚姻當事人以外的人請求賠償,如向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由於配偶權問題在立法中沒有規定,受害配偶對實施侵犯配偶權行為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就沒有法律基礎和依據,所以基於第46條規定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但具體如何賠償以及賠償的標準,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能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酌定。

  律師說法

  婚外情,如何合法取證?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涉及要證明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很困難,主要的原因在於證據不容易取得或取得的證據不合法。

  在我們律師事務所辦理的大量離婚案件中,能夠被法院採納的證明夫妻一方有第三者的證據一般需要符合兩個要求:首先,要求取得證據的手段合法,如果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次,必須符合法律關於證據的形式要求。

  通常當事人自己在自家住所內進行的錄音錄像,或對自己的配偶所進行的錄音錄像不會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因此,這類合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另外,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偷拍、偷錄的證據法庭也可以採納。比如說,當事人在自家裝了一臺攝像機,然後配偶帶了第三者回家,這種情況下拍攝的證據,法庭可以採納。因為,這是不速之客闖入自己家裡。

  我國民事訴訟的法定形式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等。本案中,阿洪的證據所提供的錄音錄像屬於視聽資料,這種證據形式最終是否能為法院所採納主要在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如果阿洪的證據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獲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法官一般是不會採納的。(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飛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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