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自從二胎生育政策放開之後,再婚家庭的雙方也想要有一個共同的孩子。雖然說二胎的生育政策已經放開了,但是在不知不覺當中,生二胎已經成為了人們關注的重點。
包括再婚之後能夠生幾個孩子的問題,那麼關於這些問題,我國都出臺了哪些規定呢?目前在二胎政策中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再婚男女育有的孩子在少於兩個的情況下才能夠再育。那再婚究竟是什麼呢?
所謂再婚,就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以後,再次找到另一半並再次進行婚姻登記的一種行為。一般來說,再婚者是需要把相關的資料提供出來,並經過一定的手續來促使結婚登記完成的,那麼,關於再婚有哪些法律規定呢?再婚之後能夠生第三胎嗎?
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釋,凡是再婚家庭雙方都有一個孩子,而且孩子是跟自己生活在一起的,能夠再生育一個屬於自己的孩子。
但是根據規定,再婚家庭又生育的孩子,父母包括出生小孩都不能享受父母和獨生子女的待遇。再婚男女在領取結婚證時,民政局會做詳細的解釋,並且還會贈送一套資料。
當然,這也得因地區而異,當地政府需要與本地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對生育三胎進行相應的規定。當然這些規定,肯定是在法律的範圍內作出的,不然就會出現與法律相違背的情況。那麼,在夫妻再婚的情況下,如果想要再育應該具備什麼條件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夫妻雙方與下列條件之一相符合的,能夠提出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要求:
(一)經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確定的病殘兒。經過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都有殘疾或者第一個子女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的勞動力,醫學上認為能夠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在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照法律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沒有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在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了一個子女,離婚時依照法律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為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沒有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在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了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患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的勞動力,而且在醫學上認為能夠再次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都沒有生育過子女,在結婚之後經過縣級以上的保健、醫療構鑑定患有不孕症,依照法律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是獨生子女而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中的一方在海洋深水下、礦山井下的工作崗位作業,時間已經持續了五年以上,現仍然從事該項工作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都是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而且是女孩的。
(九)雙方均都是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或者歸國華僑,只有一個子女而且在內地已經定居的。
除了這些之外,再婚生育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材料,那麼申請再婚再育時,究竟都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呢?
如果出現了某一方沒有生育過,而另一方再婚前有過一個孩子的情況,在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時需要具備以下材料:
(1)由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書;
(2)女方的戶口複印件(需要由所在的村或單位蓋章);
(3)夫妻二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原件;
(4)四張夫妻二人的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
(5)夫妻中沒有生育的一方,需要將有婚史沒有生育情況的證明出示給村(居)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