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漢族,文盲,無業,現住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鎮**幢**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長豐縣**鄉**村**組)。曾因賭博,於2012年4月24日被長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五百元,於2015年6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五百元,於2018年10月11日被長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非法侵入住宅,於2016年2月20日被長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11日經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經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伍某某經人介紹相識,於2020年2月確定戀愛關係,2020年7月因感情不和分手,陳某某要求複合遭拒,向伍某某索要前期投入的花費,伍某某無奈寫下24540元的借條並先期還了5000元。2020年9月10日上午,陳某某與伍某某在通話中因索要上述費用發生爭吵,並於當日13時許趕到伍某某居住的合肥廬陽區**小區**棟**單元**室的家中。兩人再次爭吵中,陳某某不顧伍某某的反抗,在客廳沙發上摸伍某某的胸部、脫其褲子,後將伍某某拽至臥室、推倒床上,強行與其發生了性行為。伍某某惱怒報警,被陳某某搶走手機,後見伍某某執意報警,陳某某跟隨伍某某一起到合肥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綜合單、歸案經過、借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伍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伍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6、辨認、提取、現場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系自動投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