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隱瞞患愛滋被撤銷婚姻,當然不是歧視

2021-01-13 澎湃新聞

進入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新規撤銷婚姻關係案宣判。

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為戀人關係,2020年6月,李某懷孕,雙方登記結婚。但直到結婚登記之後,江某才向李某坦白身患愛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雖然最終證明李某並未被傳染,李某仍決定終止妊娠並起訴要求撤銷婚姻。上海閔行區法院依據剛剛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依法判決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新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這一新增的「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條款,正體現了《民法典》對於公民權利的全方面保護,從另一個維度保障「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前提,是雙方意思達成一致,而不是基於欺騙、隱瞞,哪怕是愛滋感染者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有權利締結婚姻,這是基於自由意志、「自擔風險」。

之前,《婚姻法》將「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作為「婚姻無效」的情形,這樣的安排從法理上說的確有欠妥當之處,不夠尊重婚姻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新《民法典》改成了「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條款,一是存在「隱瞞」,二是不是由國家強制宣布「無效」,而是當事人通過訴訟撤銷婚姻。能不能接受對方隱瞞重大疾病,還願不願意把日子過下去?這由自己來拿主意。

在這起「隱瞞疾病」的第一案中,江某身患愛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明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卻還是向愛人刻意隱瞞,直至女方懷孕、登記結婚之後,才告知其真相,其主觀惡意較大,導致對方長期陷於可能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嚴重健康風險之中。江某明顯對這份家庭關係以及胎兒生命健康極端不負責任,也嚴重侵害了女方婚姻的自由。這種隱瞞也違背了《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這次由閔行法院依法撤銷婚姻,保護了當事人權利,也是向一些通過「隱瞞疾病」騙婚的主體發出警示。

還要注意到,本案涉及到愛滋病感染者,也有些人認為這樣的撤銷婚姻是對愛滋病病人的「歧視」。特別是,近年來,U=U原則在世界範圍內得到相當多的認可,有人藉此認為,如果感染者的病毒載量「持續測不到」就不算「重大疾病」,就不應該撤銷婚姻,更藉此反對雲南等地方立法中要求對愛滋病感染的配偶或者性伴侶強制披露。在上海這起案件當中,男方提出抗辯理由也是「自己的愛滋病已經不在傳染期」。

所謂U=U,即「持續測不到=不具有傳染性」,指的是按規定服藥治療的HIV感染者,達到病毒載量檢測不到,就能保持健康,並且沒有將病毒傳染給性伴侶的風險。目前U=U已經得到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美國CDC等機構的認可。

但是,U=U作為醫學學說,和向感染者配偶披露,以及「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的民事立法並沒有直接矛盾。即使是按U=U,既然「不具有傳染性」,為什麼不向配偶披露,為什麼要在婚前隱瞞呢?

不歧視愛滋病感染者,不是「賦予」愛滋感染者欺騙、傷害他人的權利,特別是侵害的還是妻子、戀人以及胎兒等「最親密的人」。這只會走向平權的反面,也會毀掉社會平等對待愛滋病感染者的價值底線。曾參與《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修訂的雲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童吉渝說,在HIV感染者家庭中,單陽轉雙陽的案例屢見不鮮,尤其一些感染者(男性)隱瞞事實,妻子在未知的情況下感染並懷孕,由此造成母嬰傳播風險。

愛滋病人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但當其「權利」侵害他人的正當權利時,也就不應該得到保護。人民至上的立法、司法原則,體現的是對所有人的公平保護,而不是對所謂「政治正確」標準的亦步亦趨。隱瞞患愛滋被撤銷婚姻,這當然不是歧視。

丈夫隱瞞愛滋結婚生子,上海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撤銷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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