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為「小三」買單!原配追回「走失」的財產
「婚外情」作為婚姻關係的頭號敵人,往往給日漸平淡的夫妻生活帶來致命打擊,對此夫妻之間或是充耳不聞,或是同室操戈,亦或是對簿公堂。有時,出軌方為維持婚外情關係,頻繁贈與第三者財物,導致原配夫妻攜手共創的家庭財產大量流失。現實中,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人選擇不再沉默,受害一方往往決定馬上結束婚姻,但即便這樣,受害方終究是受害方,衝動下的選擇並沒有給其帶來更大的利益,第三者仍笑擁著原配夫妻打下的江山,此謂「前人栽樹,後人乘涼」。
今天,筆者站在受害者一方,以法律工作者的思維闡述如何追回流失的財產,不為「小三」買單!
武漢某司法案例:王先生與陳女士於2010年登記結婚,婚後在夫妻的共同努力下,從一間普通汽車修理鋪發展到現在的幾家分店,有了相當的積蓄。然而,王先生很快就有了新歡,為討其歡喜,前後共轉送給對方150餘萬元。陳女士知曉後,沒有選擇馬上離婚,而是認為丈夫此舉侵害了自己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遂怒將第三者訴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
法院一審判決女方償還所有贈與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判決主要是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規定,即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此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在本案中,王先生贈與第三者的150萬首先應認定為夫妻共財產,而王先生沒有權利在未經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將此財產贈送給第三者,故第三者應當返還相應贈與款。
顯然,上述案例中,陳女士沒有馬上離婚的做法較為明智。因如果先進行離婚訴訟,即使掌握了對方出軌的證據,進而請求法院多分財產,但是因王先生先前的贈與行為導致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流失,所以即使多分,也不能足額拿到應得的財產。
但是,並不是所有贈與給第三者的財物都可以要回,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原配就很難要求第三者返還了。
一、出軌方贈與的是自己的婚前財產,則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比如婚前一方父母出資並登記在其子女明下的房屋,這種情況下即便是未經配偶同意贈與給第三者,配偶也難以追回。
二、訴訟的過程中以出軌方的名義(贈與人)起訴第三者,如此一來則變成了贈與人要求被贈與人返還財產。在法律上,已經贈與的財物非經特殊情況便不得再要求返還了。在筆者辦理的諸多類似案件中,曾多次遇到贈與人起訴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物被駁回的情形,所以大家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一定要注意原告的確定。
三、原配沒有掌握出軌的一方贈與財產的證據。民事訴訟中,證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原配應當初步掌握配偶贈與財產的事實,特別是贈與財產的類型,如果贈予的是現金,那麼除非出軌方和第三者均承認,否則很難認定贈與財產價值。
四、原配已經在事前或事後進行了追認。比如說為了讓第三者離開自己的老公,有相當一部分女士會同意給予第三者一筆分手費,這就屬於共同贈與,如果事後反悔想要追回,基本上就不可能了,因此不要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達出同意支付這筆款項的意思。
戀愛容易,婚姻不易,夫妻之間一路走來應當同舟共濟,且行且珍惜。此次判決也起到了較好的教育作用,警告想要不勞而獲的插足者,要想清楚再行動,否則事情敗露,背上罵名的同時很可能也會人財兩空;對於想要出軌的人來說,不一定會得到真愛,但一定會使原來的家庭分崩離析;對於受到傷害的人來說,事已至此,就不要懼怕,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打贏這場婚姻保衛戰,為以後的幸福生活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