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贈一些禮物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禮物大多數都屬于贈與性質,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但是有一種訂婚儀式,男方都會出錢給女方買訂婚禮物的,比如戒指什麼的。有些戒指非常貴重,男方花費了很多的金錢。把訂婚戒指給女方,目的就是為了訂婚,把婚姻定下來。
可是後來由於多種原因,女方不願意結婚了,那麼訂婚戒指應當不應當要還呢?
既然結婚不成分手了,那麼給女方的訂婚戒指就應當要回來,這也是理所當然的。
第一,訂婚戒指是給女方的訂婚禮物,那意思就是該戒指是作為訂婚用的。
戒指這就作為一種信物和擔保條件了,女方接受戒指即視為同意結婚。如果日後女方不同意結婚了,那麼這屬於女方違約,就應當把訂婚戒指退還歸男方。
不結婚了還霸佔著別人的訂婚戒指,意欲何為?
第二,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婚前女方借訂婚之機向男方索要訂婚戒指等禮物,這雖然是一種風俗,但是法律並不支持。
相反,對於那些故意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依法還應當予以退還。
如果女方不退還的話,男方完全可以以婚約彩禮糾紛起訴,要求女方退還。
第三,訂婚戒指既然作為一種訂婚的象徵,那麼既然婚姻都結不成了,訂婚也失去了意義。
這時,女方就應當主動將訂婚戒指歸還給男方,以免睹物傷情。
更有一些男人對於女方的毀約感覺到很氣憤,於是抱著不能便宜女方的心理,堅決把訂婚戒指要回來。
但是也有一些男人對於這方面無所謂,認為兩個人畢竟相識一場,給女方的訂婚戒指就權當相織一場,略表心意,不會再追要的。
不知道你支持哪一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