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同性戀」和「同性婚姻」越來越被大家所認知,也越來越多的人對於這種現象給予認可的態度。但是,現階段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上對於「同性婚姻」表示任何態度,現在「同性戀」在法律層面上位於「盲區」。
現在學界上有這樣一個共識:「同性戀」屬於社會學的範疇,「同性婚姻」屬於法學的範疇。因此,在本文中,我將主要討論的是「同性婚姻」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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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根據科學研究院的平均統計,中國的同性戀人數 可達 7000 萬,其中男同性戀者的人數在 3000 萬以上,女同性戀 者的人數在 3500 萬左右。這一數據尚不夠準確,真實同性戀者 數量將在已公布數量之上。
我國的現階段的法律制度
2016 年 4 月 13 日,我國「同性戀婚姻登記第一案」在湖南長沙芙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而庭審的焦點在於如何理解《婚姻法》對「一夫一妻」的定義。
被告芙蓉區民政局認為「一夫一 妻」說明了結婚對象需為一男一女。
但是孫文麟的代理律師認為,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是兩個概 念,一夫一妻是針對於多夫或多妻而言的,而一男一女是指性別。
最終,法院根據《婚姻法》第 二條、第五條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相關條款的規定,認為一夫一妻即締結婚姻關係的兩人需為 一男一女,現行法律沒有為同性戀登記婚姻的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據法律行政。因此芙蓉區民 政局做出不允許孫文麟婚姻登記的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我國 1979 年的《刑法》中,涉及了同性戀,並將同性戀的雞姦行為定為流氓罪。但之後又同性性行為免除了犯罪的處罰。在經過修改的我國 1997 年《刑法》頒布後,就徹底刪除了流 氓罪。
現在的刑法則認為同性之間通過金錢進行的性交易的行為,可視為賣淫。
這一規定是具有歷 史性的,它表明在對同性戀進行懲罰法律依據不足的情況下,統治階級順從當今社會的主流思想,將同性性行為在現行法律中進行關聯,將賣淫的範圍擴大,實則具有懲罰同性戀行為的傾向。即現在我國在同性性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範圍內為合法,在違反法律時將會嚴重處罰。
該不該支持「同性婚姻」呢?
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部分學者認為,同性戀者首先也是公民,自然應該享有各種權利, 為何單獨被排除婚姻家庭權利?婚姻法專家巫昌禎教授認為生育不是結婚的唯一目的, 追求幸福才是人們選擇婚姻的原因。
持反對觀點的學者, 如楊大文教授認為: 「幾千年來,婚姻制度就是為一男一女結合而設置的,如果同性也可以結為夫妻,婚姻就不是現在的婚姻了。 」「對於同性戀我同意在法律上給予寬容,但為什麼要同性婚姻呢?」在楊教授看來,婚姻之所以稱之為婚姻,是既有結構的產物,打破了一夫一妻的結構,婚姻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就目前社會現狀來看,同性戀者顧及社會輿論和家庭壓力,違背內心真實取向,選擇異性婚姻作為保護傘的情況並不少見。這樣的婚姻多有不幸,不僅同性戀者的異性配偶難以享受正常婚姻生活, 若是生育有子女, 子女也難以在一個和諧的、 父母角色均未缺位的氛圍下成長。此外,男同性戀者與女同性戀者相互間達成協議,分別成立兩段異性婚姻,但實際與同性伴侶共同生活的例子也存在。在他們看來,異性婚姻只是應付家人的幌子,既能取悅家中老人,又順從了內心真實意願,何錯之有?
法律具有「滯後性」,這一點是無法改變的。當新的社會情況出現的時候,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總結,創造出一個能夠完美規制社會新狀況的方法,這就是在創造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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