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局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於2021年01月08號發布通告:除獲豁免外,所有在香港經營獨資或合夥業務的人士,不論業務是以何種形式 運作,均須在開始經營業務起計1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若透過網際網路經營的業務 是在香港進行,經營該業務的人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辦理商業登記。
1. 任何人士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成立為本地有限公 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申請,即被視作已同時提出商業登記申請。申請人毋須另行 向商業登記署遞交該類公司的商業登記申請。當申請獲批准後,註冊處會向申請人 同步發出公司註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
2.本地有限公司成立為法團後而仍未開業期間,其商業登記證上業務性質一欄皆 顯示為「CORP」。本地有限公司須在實際開業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商 業登記署其業務名稱、 經營業務的描述及性質、業務地址和開業日期。公司可來 信或填妥表格IRBR200作通知。
3.換領商業登記證,商業登記署大約會在商業登記續證的生效月份之前1個月的月中向已登記的業 務發出續領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如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在 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稅務局可向逾期 未繳交的繳款通知書徵收罰款。付款後,附有付款機印的繳款通知書便會成為有效 的商業登記證。
4.經營業務的人士可每年或選擇每 3 年換領商業登記證。一經提出選擇 3 年有效 期的商業登記證,該選擇將持續有效,直至他另行以書面形式撤銷該選擇為止。凡 經營一個或以上分行的業務,有關選擇將同時適用於總行及所有(新、舊)分行。申請人必須於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 1 個月或之前,以書面向商業登記署提 出選擇發出 3 年有效期商業登記證。即使總行或分行業務在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結 束營業,已繳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均不會獲得退還。
5.展示商業登記證
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展示於其營業處當眼的地方。稅務督 察可隨時要求查閱。
商業登記以外的應注意事項
1.商業登記並非營業執照。除辦理商業登記外,經營某些行業或尚須申請其他種 類的牌照或具有認可專業資格。就任何業務發出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並不表 示該等業務已符合其他有關法例的規定。
2.更改商業登記資料,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在業務資料有所變更後或結束業務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 知商業登記署。凡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辦理更改公司或法團名稱,公 司註冊處會在「公司更改名稱證書」發出後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變更。就業務名稱 變更,公司必須另行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
重要提示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可被罰款最高 $5,000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