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開始生效的《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很多人開始叫好,因為到了2021年,結婚要彩禮就是違法的了。那麼法律解讀是否真的這樣呢?
首先民法典確實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不是明文規定禁止借婚姻索要彩禮。因為接下來的規定是,禁止天價彩禮。
那麼我們先看彩禮是什麼?彩禮是在古代就已經有了的習俗。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嫁娶時相互贈送的聘金,聘禮。這樣看來,彩禮並不是不合理的存在,也算是雙方父母給予即將組建的新家庭的財富基石。
而現在人民對彩禮的解讀卻偏離了,大部分地方彩禮太高,導致很多人望價怯婚,大呼結不起(沒有陪嫁)。另有一部分用女兒結婚的收的彩禮去填兒子結婚需要的彩禮,也就是所謂的賣女兒。還有一部分就純粹覺得,你要是真心愛我,為什麼還要彩禮?
不得不說,這三種都存在一定的錯誤。如果索要太多的彩禮,導致男方父母一下掏空全部積蓄,甚至借債,這樣自己的女兒嫁過去又能過什麼樣的生活呢?婆媳,夫妻關係是否真的能夠和諧?第二種更是不對,用女兒婚姻索取的彩禮去補貼兒子結婚的成本,這樣會讓女兒心裡產生不平衡感,更有可能影響女兒夫妻感情。
那麼第三種就合理嗎?用所謂愛情綁架女孩,好像我收了彩禮就不是單純的愛了。彩禮是雙方自願的行為,男方要將別人父母養育了二十多年的女孩娶進門,從此她要常住你家,和你一起孝順父母,生兒育女都是冠以你家姓名,那麼適當的彩禮就算是孝順了女方父母,這也可以算是應該的吧?換句話說,你如果連適當的彩禮表示都不願意給,女孩又憑什麼相信你是所謂真愛?
再者,新《民法典》規定,以下情形下,送出的彩禮可以要回:
1,婚前給付彩禮,但並沒有法律效應的婚姻。也就是按照某些習俗收了彩禮,到沒有登記結婚的。
2,婚前給付彩禮,到沒有共同生活,並以離婚為前提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4,同時彩禮返還也有訴訟時效,即2年。
那麼也可以解讀為,其實適當的彩禮國家和法律是支持的,但是如果因為給付彩禮導致了家庭矛盾,法律也會予以一定的制止。
其實筆者家鄉有一種習俗很好,即男方不需要給彩禮,女方也不用陪嫁。婚後兩方都是家,逢年過節輪流去。孩子出生的姓氏和戶口雙方協商,或者在允許的情況下生兩個,一方一個姓。
關於新《民法典》的婚姻新規,離婚冷靜期,加彩禮新規,你還對婚姻又有什麼新的認知了嗎?